男子实施强奸时,被女子踢伤下体,报警后,男子因强奸罪被起诉



男子实施强奸时,被女子踢伤下体,报警后,男子因强奸罪被起诉

文章图片

“男:她踢我下体!女:她要强奸我!”近日 , 广西南宁发生一起奇葩事 。 2018年6月 , 27岁男子莫某 , 为了吸引女生关注与追捧 , 在网络交友软件上 , 以王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 , 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 。 莫某的伪装 , 成功吸引了女子黃某的注意 , 并发展成为网络男友朋友关系 。 同年7月 , 为了不被黄某识破其真实身份 , 莫某只能以“王某的朋友”名义与黄某见面并互加微信好友 。

今年4月27日 , 莫某产生了想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 , 遂以“王某”的身份将黄某约至酒店房间见面 。 黄某来到酒店房间门口后 , 发现开门的是莫某 , 而非“王某” , 便拒绝进入房间 。
随后 , 莫某使用暴力手段将黄某拉进房间内 , 不顾其反抗 , 欲强行发生性关系时 , 被黄某踢打中生殖器 。 最终 , 莫某因疼痛难忍而不得不停止侵犯 。

黄某趁机离开房间后马上报警 。 案发后 , 莫某认罪认罚 , 并赔偿黄某25000元获得谅解 。 近日 , 莫某因强奸罪被起诉 。 (来源:12309)
以身说法:
真是奇葩!莫某伪装时 , 难道就没想过奔现要怎么办吗?纸是肯定包不住火的 , 无论是网络交友 , 还是现实交友 , 我认为都应该坦诚相待 , 用人格魅力获取对方的认可 , 才是正道!

本案的发生 , 只能说是莫某的动机不纯 , 自作自受 , 活该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

莫某虚构身份 , 但其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诈骗钱财 , 所以不构成诈骗 。 但其便用暴力手段 , 违法女性的意志 , 实施强奸行为 , 显然已构成强奸罪 , 后因黄某的反抗致使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 可减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但犯罪未遂的 , 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处罚 。 而且 , 本案莫某认罪认罚并获得谅解 , 也可从轻、减轻处罚 。 估计黄某最终刑罚 , 应该在有期徒刑两年左右 。

黄某反抗时 , 踢打莫某的下体 , 并致其受伤 , 会受到处罚么?

关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做出自我保护的行为 ,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之前确实是存在较大的分歧 。 但“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之后 , 司法部门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 , 出台了比较明确的相关指导意见 。 即已明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 , 不负法律责任 。 ”

具体到本案 , 黄某当时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强奸) , 黄某为了阻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做出自我保护的行为 , 属于正当防卫 , 无论其行为造成莫某什么样的损伤 , 都不负法律责任 。

刑法对于侵犯妇女贞操权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 因此 , 望男性朋友们 , 务必要自重自爱 , 切勿以身试法!
对于莫某的行为 , 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男子实施强奸时,被女子踢伤下体,报警后,男子因强奸罪被起诉】
我是@以身说法 !关注我 , 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 , 学法律知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