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以30元价格与失足女在小树林进行卖淫嫖娼时,被警方查获并拘留



广西男子以30元价格与失足女在小树林进行卖淫嫖娼时,被警方查获并拘留


近日 , 广西柳州男子熊某以30元价格与失足女韦某在小树林草丛中进行卖淫嫖娼时 , 被接到举报而赶来的民警 , 当场查处 。 最后 , 二人均被警方处行拘5日处罚 。 (来源:中国网资讯)
以案说法:有网友在评论区问为什么会被人举报?我想说的是 , 任何违法行为都极有可能被人举报 , 至于是谁举报 , 为什么举报 , 我想这并不是重点 , 重点是二人已经违法了 , 当然是要处罚的 。
众所周知 ,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 。 查处后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内拘留 , 可并处罚款 。
还有网友评论问 , 是不是没给钱就不算卖淫嫖娼?先说答案 , 当然不是!根据法律规定 , 与不特定人员约定以金钱为媒介 , 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 构成卖淫嫖娼 。 就算过程中 , 因为各方面原因 , 还未收付款或还没有发生性关系 , 均不影响认定与处罚 , 但可从轻处罚 。 即只要双方达成卖淫嫖嫥娼意向的 , 就可处罚 。
有网友提问说 , 有些人明明是以金钱为基础 , 与出轨对象发生性关系的 , 为什么就不算卖淫婹娼了呢?这是因为双方不属于“不特定人员” , 也就是说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如果是认识已久熟人的话 , 就不具备卖淫嫖娼的主要构成要件 。
最后 , 卖淫嫖媪所隐藏的风险并不仅仅是被警方查处后的拘留罚款等处罚 。 众多实践案例表明 , 此行为还极易引发抢劫、敲诈勒索、强奸等刑事案件的发生 。 因此 , 想要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 务必要远离、抵制参与卖淫嫖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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