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酒吧醉酒昏睡后,被两男子抬至车上强奸,二人已被起诉



女子在酒吧醉酒昏睡后,被两男子抬至车上强奸,二人已被起诉


广西贵港 , 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轮奸案 。 今年4月13日凌晨 , 龚某在酒吧喝酒时 , 看到女子唐某醉酒昏睡在沙发上后 , 见色起意 , 遂产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 龚某随即喊来同在酒吧喝酒的好友李某商议 , 将唐某抬上车载至一隐蔽之处后 , 轮流与唐某发生性关系 , 李某表示同意 。
李某驾车与龚某一起将唐某载到一无人之处时 , 龚某趁唐某醉酒不会反抗的状况下 , 在车内后排 , 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李某欲实施侵犯时 , 因唐某醒来反抗而未能得逞 。 二人将唐某送回该酒吧附近后离开 。
唐某下车后立即报警 。 警方将龚某、李某
抓获后 , 2人认罪认罚 。 检方于近日以强奸起诉2人 。 (案例来源:检察网)
以案说法:又是酒吧醉酒后发生的强奸案 , 而且还是被人“捡尸”的强奸案!在众目睽睽之下 , 将人抬走后实施侵犯 , 这种行为 , 性质实在太恶劣了 , 法律一定要狠狠地惩罚2人 。
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 , 是指违背女方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使女方处于不能抗拒、无法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等情况下 , 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具体到本案而言 , 虽然龚某、李某并没有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 , 但2人是使用“其他手段” , 即趁唐某处于醉酒不知抗拒、无法抗拒时 , 违背唐某意志 , 侵犯其贞操权(又称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 也就是说 , 2人构成强奸罪是没有任何悬念的 。
2人强奸同一妇女 , 一人既遂、一人未遂 , 法律该如何评价?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 , 有“2人以上轮奸”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人以上轮奸是指2人以上有共同强奸同一妇女之故意 , 且在短时间内对同一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形 。
本案龚某、李某在将唐某抬上车上之前 , 就已经议定共同趁唐某无意识时 , 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 最后 , 二人也着手实施了性侵行为 , 即符合2人轮奸的构成要件 。 而且2人之行为系共同犯罪 。
有看过“法外狂徒”罗教授普法节目的 , 应该都知道 , 在共同犯罪中 , 认定犯罪形态的原理是“一人既遂 , 全体既遂”的 。 意思就是说 , 在共同犯罪中 , 只要有一人犯罪既遂的 , 就算其他行为人犯罪未遂 , 也应当认定为全体既遂 。 综合到本案 , 龚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 , 根据以上所述原理 , 龚某强奸既遂 , 李某也应认定为既遂 。
在司法实践中 , 由于李某未与唐某发生性关系 , 对唐某身心造成的伤害较小于龚某 , 因此 , 一般会从轻处罚 。
女性醉酒后被侵犯的案例 , 为何会屡屡发生 , 个人认为并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害人不够自重自爱 。 但可以肯定一点是 , 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安全意识淡薄!就本案而言 , 无论任何理由 , 唐某也不应该醉酒躺在沙发上睡觉 。 其次 , 与唐某一起到酒吧喝酒的朋友 , 居然无人知晓一个大活人被人抬走!实在太不可思议了!
最后 , 也奉劝某些别有用心之人 , 在侵犯女性之前 , 先仔细看清楚刑法第236条和237条之规定 。 免得以后在开庭时再说后悔!
对于本案 , 大家认为二人将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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