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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人撞人逃逸被拦后猝死,家属索赔40万,法院判决赢得盛赞】引用文圣孔子的一句话:“幼而不孙弟 , 长而无述焉 , 老而不死是为贼 。 ”这年头 , 似乎老人们越来越惹不起了 , 一旦老人发生点什么好歹 , 都希望他人担责 , 老人的家人也是如此 , 让人避而远之 , 在做好事前心存顾虑 。
2019年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过一桩与老人猝死有关的案件 , 这桩案件后来还被选入了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
其实事情比较简单 , 2019年9月23日晚 , 一名老人骑自行车撞倒了一名男童 , 导致男童右颌受伤出血 , 而在路上散步的孙某某及其儿子目睹了这一幕 , 孙某某在事发后连忙上前帮忙 , 这才发现被撞的男童是儿子的同班同学 , 因此联系了男童的母亲 , 并且拦下了撞人的老人 。
而老人大概是害怕担责 , 总想着要走 , 也就与孙某某发生了争执 , 孙某某因此报警 。 这之后老人也没再与孙某某发生争执 , 坐到了一边 , 但不成想老人就在孙某某的眼前倒了下去 , 由于孙某某一直盯着老人 , 以防其离开 , 所以老人倒下后 , 孙某某连忙上前查看 , 觉得老人很有可能不是故意做样子 , 便又拨打了急救电话 。
但老人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经鉴定 , 老人的死因是心脏骤停 , 也就是猝死 。
警方赶到现场后对此事也做了详细的调查 , 确认了老人的身份即时年57岁的郭某 , 与孙某某居住在了同一小区 , 孙某某出事后也通知了其家属;另外 , 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 , 事发当月还曾在医院就医 , 于事发前一周出院 。
虽然此起事件中孙某某阻拦了郭某 , 且双方发生过争执 , 但现场有其他目击证人 , 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和吴某某也赶了过来 , 能够证实孙某某的言语并不过激 , 双方不曾发生过肢体冲突 。
由于不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 , 警方依法没有予以立案 。
然而不久后 , 孙某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 原来郭某的家属把她告上了法庭 , 认为郭某的死与孙某某有关 , 要求孙某某赔偿40余万元并张贴道歉信 。
对此 , 孙某某坚定的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无过错 , 既然她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那她对郭某并不构成侵权责任 , 也无需赔偿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郭某的家属主张孙某某的行为对孙某构成侵权责任 , 因此索要赔偿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 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该案经法院查明 , 孙某某之所以阻拦郭某 , 是因为郭某撞伤了一名男童并试图逃离现场 , 其目的是在乎保护儿童利益 , 不仅不违法 , 还具有正当性 , 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 。
见义勇为是值得鼓励的 。
此外 , 孙某某与郭某在事发前并不认识 , 孙某某并不清楚郭某患有多种疾病 , 但其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 , 并且孙某某在看到郭某倒地后没有放任不管 , 拨打了急救电话 , 也不存过在有过错 , 且尽到了救助义务 。
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 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12月30日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 , 驳回郭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部分人可能觉得人死了便能赖一笔钱 , 毕竟死者为大 , 也就无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 但法律讲究有法可依 , 公平公正 , 不可能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 , 而一般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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