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砍伤袁某某 , 看见袁某某流血 , 心中胆怯 , 停止犯罪行为 , 积极实施抢救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是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是犯罪中止 , 应当减轻处罚 。 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投案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 , 是自首 , 应从轻处罚 。 董某某积极赔偿袁某某经济损失 , 并取得了袁某某的谅解 , 可酌定从轻处罚 。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董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 中止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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