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杀人狂杨洪军伏法记:8名女子惨遭毒手,因这个细节露馅被捕(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情节严重指的是:1.出于奸淫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4.造成多人死亡的杀人 。
很明显 , 杨洪军属于1.2.4 , 其量刑幅度在“死刑或无期徒刑” 。
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数罪并罚 , 2001年4月18日 , 杨洪军被执行死刑 , 这样一个恐怖的存在终于消亡 , 笼罩在柳河县的阴影彻底消失 , 对于当地人来说 , 不啻于打赢了一场大战 , 自然要放鞭炮好好庆祝一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