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对夫妻强奸?黑龙江女子酒后留宿好友家中被侵犯事后报警, 现在该案的结果如何?( 二 )


3、王俊是这样说的
王俊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共做过五次笔录 , 其中前四次的说法与妻子李兰的证词相差无几 , 但是在第五次笔录时 , 他改口了 , 说是他送小芬回家的途中 , 车行半路 , 小芬下车方便 , 方便后主动示爱 , 然后他们在车外发生了关系 。
但在开庭时 , 王俊再次改口 , 他又说与小芬是情人关系 , 之前发生过多次关系 , 但是时间、地点都不记得了 , 当晚确实发生过关系 , 是在车外 , 还是小芬主动的 。 对于自己多次说法不一 , 他的解释是因为怕妻子李兰发现自己与小芬的感情 。
(涉及隐私 , 使用化名 , 内容稍作润色)
注:与案无关真相到底是什么?以上 , 简单地描述了一下三位当事人的口供 , 可以发现其中疑点重重 , 但是谁说真的 , 谁说假的 , 在这起案件中 , 一方是受害人 , 另一方是夫妻二人 , 没有第三者在场 , 如何去分辨真假呢?真相到底是什么 , 我们接着往下看 。
相信很多朋友会说酒店里监控!是的 , 朋友们能想到 , 警察亦能想到 , 警察不仅调取了酒店案发时间段的监控 , 还发现王俊车上有行车记录仪 , 但是可惜的是 , 警察发现酒店里的监控在案发时间段已被人为格式化 , 而王俊当晚所开的车行车记录仪中的存储卡不见了!
监控被格式化、行车记录仪存储卡不见了?警察问王俊作何解释 , 王俊称:自家酒店的监控可能是坏了 , 自己没发现;车辆存储卡是被自己扔了 , 因为怕妻子李兰发现与小芬在车上做的事情 。
王俊的解释看似合理 , 但是如此巧合的事情 , 似乎又不太符合常理 。 上述说过 , 王俊前四次的笔录中均声称没有与小芬发生过关系 , 但是为何第五次又改口说在送小芬回家的途中 , 小芬方便完主动示爱 , 然后发生过关系呢?
通过判决书的证据 , 我发现其中有一个证据是:王俊下体提取的擦拭物中检出包含小芬、王俊的DNA分型 。 这意味着什么呢?也就是说王俊前四次说没有发生关系是假话 , 所以他在第五次询问的时候改口了 。
但是第五次王俊说的是真话吗?警察通过调取王俊车辆行驶途中的监控 , 在王俊所描述小芬下车方便的地点处发现了监控 , 监控显示在此期间该车辆没有开关车门时车门灯、尾灯显示闪亮的情形 , 也未能看到明显有人上下车辆的迹象 。
这就侧面证明王俊所说的小芬下车方便 , 然后在车外发生关系的话是谎言 。 对于王俊称与小芬是情人关系 , 小芬进行了否认 , 并表示在案发前从未与王俊发生过关系 。
该案说到此时 , 有一点可以确定 , 那就是王俊对小芬实施了X侵的行为 , 关于这个观点 , 法院给出了以下的结论:

  • 一是、王俊多次供述前后不一致 , 起初说小芬是情绪失控 , 后来又说小芬主动示爱发生关系 , 最后又改口说二人是情人关系 , 发生过多次关系 , 但时间、地点均无法表述清楚 , 这些言辞综合看是有违常理的;
  • 二是、王俊事后破坏了现场的监控、扔了车辆行车记录仪的存储卡 , 并且删除了其与妻子李兰的聊天记录等 , 均说明王俊有毁灭证据的嫌疑;
  • 三是、小芬关于该案前后所说的情形与实际调查情况相符 , 可信度较高 。 另外有证据证明王俊确实与小芬发生过关系;
最终可以认定小芬在王俊家中留宿时确实遭受王俊强奸 。
注:与案无关最终判决上述已经说明 , 法院认定了王俊有强奸小芬的行为 , 并且强奸的行为就发生在其家中 , 但是对于李兰是否参与 , 并没有明确说明 , 这其中应该是无证据证明李兰有参与强奸或猥亵小芬的事实 。
其实王俊、李兰、小芬均表示 , 当晚李兰与小芬同住一间房 , 王俊住的是另外一间房 , 如果强奸行为发生在小芬睡觉的房间里 , 李兰能不知晓吗?不知晓的可能性有多大?现在再返回头看小芬当时的供述 , 她问王俊夫妻为何要欺负她时 , 王俊是这样回答的

因为李兰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 , 李兰为了弥补丈夫 , 于是便想让丈夫跟小芬发生关系!
但是这里不可忽视的是 , 当晚小芬喝了不少酒 , 是否有记忆错、乱的问题 , 这里也不得而知 , 因为一切法律的处罚均要有证据来证实 , 即使李兰参与强奸或是猥亵小芬的行为 ,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 , 那法律也无法追究她的责任!
而在该案中 , 法院最终认定王俊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因小芬受伤 , 故判处王俊赔偿22万余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