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多名女性衣物频繁被盗,抓住小偷才发现,远比想象中恶劣(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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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物虽小 , 但李兵兵的性质恶劣 。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是有相关标准的 , 一般情况下 ,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 或者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 , 都会构成盗窃罪 。 但多次盗窃 , 就算不足数额较大标准 , 也能以盗窃罪追究刑责 。
也就是说 , 无论李兵兵盗窃的女性衣物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 但其已经属于多次盗窃 , 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 。 况且李兵兵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 ,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 ,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犯罪 , 系累犯 ,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累教不改 , 必须依法重判 , 因为这样的人只能投入到监狱当中改造才能获得新生的效果 , 或许也能让他的已经偏差的人生得到有效矫正 。 因此在综合李兵兵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等因素之后 , 法院依法判处李兵兵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 。
不以善小而不为 , 不以恶小而为之 。 李兵兵为何会染上这种“变态”行为不得而知 , 但频繁偷拿他人财物绝对是触犯法律底线的事情 , 虽然李兵兵这种病态的心理值得同情 , 但对他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 必须将其绳之以法才符合法治伦理精神 , 才能还他人一个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
寻求刺激是人类的天性 , 但必须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压制住心中的种种邪恶的念头 , 不能让它们轻易冲破防线 , 否则 , 带给他人的是不安 , 留给自己的将是铁门铁窗铁锁链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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