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男子于报亭内性侵9岁幼童,到案后多番辩解最终被判刑六年



43岁男子于报亭内性侵9岁幼童,到案后多番辩解最终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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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牢狱生活 , 带给他的不是惩戒 , 而是更为狡猾的辩解;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芦松 , 男 , 1974年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程度 , 无业 。
系前科犯 。
曾因犯盗窃罪 , 于1993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199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 。
于1995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2008年1月28日经减刑后释放 。
因犯抢劫罪 , 于2009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零十八日 , 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
2014年4月9日经减刑后释放 。
有如下犯罪事实 。
2017年8月14日10时许 。
芦松在北京市海淀区某社区北门东侧报刊亭内 。
将被害人李某(女 , 9岁)的内裤脱下 。
随后采取私处顶蹭的方式 , 对于李某实施奸淫 。
案发四天后 , 被公安机关抓获 。
缺舟:【43岁男子于报亭内性侵9岁幼童,到案后多番辩解最终被判刑六年】到案后的芦松进行了狡辩 , 坚称自己无罪 。
他表示自己在案发当天确实进入过报亭 。
看见上面贴着“转让”的告示 , 于是便进去商谈 。
过程中把女孩的姐姐逗急了 。
所以他们就诬陷他 , 不让他出去 。
但是李某的讲述和芦松说法出入很大 。
第一 , 芦松说自己当天进去是不小心把门关上的 。
但在李某的说法里 , 是芦松主动关上的 , 而且是很刻意的那种 。
第二 , 芦松的奸淫行为
芦松以做游戏的说法 , 把她的眼睛蒙上 。
随后女孩就感觉嘴里有异物 。
想要反抗 , 但是对方不让她睁眼 。
后续感到有异物接触自己的私处 , 想要睁眼 , 但是对方不允 。
一直到听到其姐姐的说话声 , 才睁开眼 。
后续芦松就和姐姐谈论转让的事情 。
等到芦松走了之后 , 姐姐问李某刚才怎么了 。
于是李某就一五一十说了 。
并且表示 , 这不是第一次 , 之前芦松也有过相同的行为 。
在进行过程中 , 有人来了 , 就帮助她进行贩卖 , 钱会交给她 。
第三 , 芦松和他们说不上相识 , 最多就是去报亭买过几次水
根据李某的弟弟记忆 , 男子一共来过三次 , 每一次都会把门关上 。
在庭审过程中 , 芦松仍然坚持不认罪 , 表示自己没有做过上述事情 。
纯粹是对方进行污蔑 。
但是法院在进行审理以及综合取证之后认为 。
芦松奸淫幼女的罪行成立 。
首先 , 受害者一家人和芦松并不熟识 。
更没有深仇大怨 。
只是因为几句拌嘴 , 就要把人置于死地 。
甚至是拿着未成年女孩的清白和声誉开玩笑 。
不合乎常理 , 也没有必要 。
如果想要报复 , 采取的诬陷的对象也不会是未成年的幼女 。
其次 , 受害者的供述 。
因为事情的发生具有隐蔽性 , 能够采取对证的只有侵犯者和受害者的供词 。
根据受害者的说法来看 , 叙述稳定 , 情节符合9岁女孩的认知水平和理解力 。
而芦松的辩解显得难以信服 。
因为在看见未成年人看摊的情况下 , 去了解生意情况有悖常理 。
最终 , 法院认定芦松奸淫行为成立 , 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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