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尚未掌握罪犯罪行的时候 , 或者只掌握了部分罪行 , 此时只要去投案并如实说出警方未掌握的犯罪情节 , 都可以成立自首 。 假如罪犯在警方上门询问的时候 , 因受不了内心煎熬而投案 , 同样能构成自首 。 并且 , 就算警察已经将罪犯逮捕归案 , 甚至罪犯已经被判决 , 如果罪犯还有别的罪行没有被查出 , 只要他如实说出来的话 , 就可以在没有被查出的犯罪范围内成立为自首 。 比如说 , 一个小偷被警察抓住 , 并且最后因为盗窃罪被判了刑 , 但后来他自己透露 , 此前他还犯过抢劫罪 , 那么在抢劫罪的范围内 , 这名罪犯可以成立为自首 , 在对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
除此之外 , 罪犯在自首的时候 , 如果只是为了被轻判 , 并不是基于内心悔意的话 , 同样也能够成立自首 。 之所以法律这样规定 , 是为了鼓励罪犯自首 。 因为罪犯自首不仅可以终止继续危害社会的想法 , 而且也可以节省警力 。 一个罪犯带着侥幸心理去自首 , 和这个罪犯带着侥幸心理逃逸或再犯 , 两者对比来看的话 , 显然前者的危害性更低 。
然而 , 我们再看此案 , 张某一定会被轻罚吗?这是不一定的 。 因为法条中明明白白写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可以”二字也就意味着 , 张某只是有可能被轻罚 , 并不是必须的 。 我们平常看到的很多非常残忍的案例 , 比如药家鑫案 , 药家鑫驾驶汽车撞人后将受害者连捅八刀 , 随后逃逸 。 后来在家长的带领下 , 他去公安局自首 。 然而最后 , 药家鑫并未获得轻判 , 而是被判处死刑 。 因为他犯下的命案实在太严重 , 即便自首也不能轻判 。
不过结合张某的案情 , 他被轻判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 因为张某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 。 投案自首是世界各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良性制度 , 它的存在也作为判断罪犯悔罪心态的表现之一 。 虽然我们非常痛恨犯罪的行为 , 但是如果那些罪犯能够主动自首的话 , 无论对警方、受害者还是罪犯来说都是有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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