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上的依据从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来看 , 闯红灯所涉及的主要就是两种罪名 , 一种是交通肇事罪 , 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后者可以判到死刑 。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 ,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而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两个罪名的区别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 。 交通肇事罪主观上的想法是过失 , 也就是本身并不希望致人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发生 。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上则是故意 , 也就是对于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是客观方面 。 交通肇事罪造成的人员伤亡一般都是特定的主体 , 也就是被撞的人或车 。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的则是不特定的主体 , 包括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车 。
三、具体举例分析1.如果在绿灯的最后几秒 , 或者黄灯的三秒 , 试图快速的闯过去 , 也就是常说的冲黄灯 , 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认定为过失 , 构成交通肇事 。
2.如果明显是红灯 , 但是是在夜深人静等人员或者车辆稀少的情况下 , 突然闯出行人来造成死亡 , 则一般也是认定为过失 , 即交通肇事 。
3.如果是由于刹车失灵等车辆本身的因素 , 或者是由于车辆超载等 , 导致车辆刹不住而发生事故 , 一般也是认定为过失 。
4.如果在行人过多的路上 , 比如说上学、放学期间的学校门口 , 故意冲撞红灯造成或者多人死伤、车辆损失的后果等 , 一般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造成了一人以上的死亡、多人受伤 , 就有可能判处死刑 。
由此也可见 , 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车辆肇事的 , 基本都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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