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路边大树砸伤,河北男子获赔370万元( 三 )


此外 , 杨程一方表示 , 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先后被送往廊坊市人民医院、北京朝阳医院急救以及北京博爱医院、廊坊万平红十字医院救治 , 目前还在医院治疗 。 绿化事务中心从事故发生以来以财政单位无钱垫付为由未垫付过一分钱 , 被上诉人只得全家举债积极救治 , 各项花费已达100多万元 , 全家自事 ?故?发生以来 , 从经济和精神上都担负着巨大的负担和痛苦 。
被上诉人作为家中顶梁柱还是独子无法照顾脑梗的父亲 , 还有读书的孩子 , 事故发生?使?一个普通而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 , 众多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将伴随被上诉人后半生 ,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 , 健康是多少金钱都买不来的 。 故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不可抗力免责有条件
据了解 , 二审期间 , 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提交了多份证据 :证据一 :天气 实况信息表一份 , 来源于廊坊市气象局 ,证明2020年3月18日廊坊市广阳区 最大风速每秒25.1米 , 达到8级暴风天气 , 暴风将树木吹倒属于不可抗力;证据二:专家意见一份 , 来源于石家庄、衡 水、沧州等地园林绿化部门的相关专家 , 证明上诉人尽到了林木管理义务 , 广阳道林木养护符合养护标准 , 树木倾 倒与上诉人无关 ;证据三 :工作日志一套 , 证明上诉人尽到了树木管理义务 , 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 ;证据四 :判决书两份 , 证明全国各地法院对本案类似 案件审判时均考虑了被害人在事故责任中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
对此 ,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一 , 天气实况表并非事发地点 ;证据二 , 不认可上诉人提交的专家意见 , 因为杨程 一方在事发第二天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 与专家的意见不一致 , 一审提交的照片中可以证明树木并非长势良好 , 杨树为浅根树木不应当在市区种植 ;证据三 , 工作日志内容的记载雷同 , 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证据四 , 相关判决书与本案起因与地域不一样 , 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
根据审理 ,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 廊坊中院予以确认 。
廊坊中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 因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 推定归责原则 ,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 , 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 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否则应承担责任 。 适用该规定时 , 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到定期管护义务而要求免责;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 。
本案中 , 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虽对树木进行了浇水、修剪、施肥、撒药等日 常养护义务 , 并提交了维护记录予以证 明 , 但涉案树木倾倒的事实已经发生 , 事发地成排的树木?仅?涉案树木倾倒 , 从该树倾倒后的照片也能够显示出该树的根系欠发达 ,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 , 推定上诉人未对树木尽到及时和良好管护义务 , 并判决其承担责任 ,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关于被上诉人杨程是否存在自身过错问题 , 二审时 , 上诉人绿化事务中心提交了关于天气实况信息表 , 该表中 显示事故发生当时 , 廊坊市气象观测站观测2020年3月18日8时至2020年3月19日8时极大风风速25.9米/秒 , 廊 坊万庄镇气象观测站观测廊坊市广阳 区最大极大风速25.1米/秒 , 廊坊杨税务乡气象观测站观测廊坊市安次区最 大极大风速25.7米/秒 。 上诉人提交的该证据 , 并不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风预警信号 , 警示广大市民不能出门 , 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
综上所述 , 廊坊中院审理认为 , 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来源|法制与新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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