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不栓绳的狗咬伤,向犬主索要额外赔偿,犬主:只赔偿医药费



女子被不栓绳的狗咬伤,向犬主索要额外赔偿,犬主:只赔偿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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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不栓绳的狗咬伤,向犬主索要额外赔偿,犬主:只赔偿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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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养狗成为了都市生活的一种常态 , 到了傍晚 , 无论是公园还是大街小巷中 , 经常都能看见有人牵着自己爱犬遛弯 , 但狗虽然是人类最好的朋友 , 但它的温顺与忠诚只局限于对自己的主人 , 如果控制不当 , 就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
最近湖南长沙就发生过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 。 李女士养了一条边牧当宠物 , 这天她在广场上遛狗 , 这时人还比较少 , 于是李女士就将边牧身上的狗绳解开 , 想让它自己活动会儿 , 解开绳子后 , 边牧像脱缰的野马一样跑了出去 。但没过一会儿 , 远处就传来了边牧的吠叫声 , 李女士循声赶去 , 发现自己边牧正凶狠地看着一位牵着条小狗的女士 , 眼看着边牧就要扑上去 , 李女士连忙上去阻止 , 但却晚了一步 , 边牧一口咬在了那位女士的手上 。
被咬的是住在附近的胡女士 , 这天他在广场上遛狗 , 但李女士养的边牧看见胡女士的狗后凶性大发 , 而李女士又正好给它解开了绳子 , 于是便有了刚刚的那一幕 。 胡女士被咬后 , 李女士马上陪着她到了医院检查 , 并且表示愿意赔偿胡女士的损失 。
可到了第二天 , 李女士就改口了 , 称不是自己家的狗咬了胡女士 , 拒绝赔偿李女士的医药费 。 于是胡女士就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 胡女士认为李女士遛狗时没有牵狗绳 , 导致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 请求法院帮助调解 , 并向李女士索赔 。
根据《长沙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行规范 , 携犬外出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 。 犬只体重不满20千克的 , 应当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20千克以上的 , 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 , 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而李女士的边牧咬到胡女士时身上并没有狗绳 , 而且边牧属于体重20千克以上的大型犬 , 当时李女士也没有为自家的狗佩戴嘴套 , 所以李女士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
又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所以李女士违反管理规定 , 导致胡女士的手被其养的狗咬伤 , 作为狗的主人 , 李女士依法需要对这一侵权行为负责 , 而且当时胡女士并未对李女士的狗有挑衅、刺激、伤害等行为 , 所以造成的后果应该全部由李女士承担 。
但李女士却一口咬定不是自己的狗咬伤了胡女士 , 而是其他人的狗所为 。 于是胡女士找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 , 经过证人证实 , 的确是李女士的狗咬伤了胡女士 。 但这时李女士又改口了 , 称当天并不是自己牵着狗去了公园 , 而是自己的母亲 。她说因为母亲年纪大了 , 不知道遛狗还有这么多规定 , 不知道遛狗时不能解开狗身上的绳子 , 而且她承认解开狗绳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 自己愿意赔偿医药费给胡女士 , 但对于胡女士要求的其他赔偿 , 她拒绝支付 。
但根据《民法典》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胡女士被狗咬后 , 虽然及时得到了治疗 , 但还是对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 所以胡女士向李女士索赔医药费之外的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
最后经过协商 , 李女士同意除医药费外赔偿李女士500元 。 其实关于各类民事纠纷 , 《民法典》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 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 , 只要严格依照《民法典》办事 , 就一定可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城市养狗都有哪些相关规定?每个城市对于犬类的管理都是非常严格的 , 而且每个城市对于养狗的规定都会有所不同 , 但都是大同小异 , 首先 , 类似藏獒、比特犬、高加索等大型或烈性犬类是禁止无证饲养的 , 因为这些犬类要么体型巨大 , 要么性格暴躁 , 不易控制 , 对于人民的安全来说是一个潜在的隐患 。
第二 ,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养犬人为本市户籍人口或者具有居住本地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的住所;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 , 获得养犬资格且办理好相关手续后 , 养犬人就有义务管理好所养犬只 , 例如学校、商场、医院等一些特殊的公共场所是严禁携带宠物入内的 , 而且在养犬时要做到文明养犬、道德养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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