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保洁员捡到23万玉镯,失主给1万酬金,却要求物业开除保洁



郑州一保洁员捡到23万玉镯,失主给1万酬金,却要求物业开除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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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保洁员捡到23万玉镯,失主给1万酬金,却要求物业开除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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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 , “金逢火炼方知色 , 人与财交便见心 。 ”人心逐利本来是很正常的事 , 谁都有许多欲望 , 但古语也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不是自己的东西便不应该强占 , 只是道理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 面对财物利益的诱惑 , 能够完全保持君子之风的 , 相当难得 。
这也是为何我们的传统美德里有一条“拾金不昧” , 在见财起意者的衬托之下 , 拾金不昧原物奉还者 , 品质自然显得尤为可贵 。
【郑州一保洁员捡到23万玉镯,失主给1万酬金,却要求物业开除保洁】捡到他人的东西 , 应该还 , 那么借此索取一定报酬或者说保管费用 , 法律会支持吗?在保管期间 , 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失主和拾得人 , 分别负有怎样的义务呢?或许 ,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现实案例来了解 。
今年7月 , 河南郑州的董女士正忙于搬家的事 , 没想到忙中出乱 , 把新住处整理收拾得差不多之后 , 她忽然发现自己有个装着多只玉镯的塑料袋不见了 , 那些玉镯价值23万 , 不是一笔小数目了 , 董女士将所有东西翻了个遍都不见踪影 , 才想起自己把袋子遗忘在了楼道中 。
董女士猜测有人捡到了玉镯 , 于是拿走据为己有 , 毕竟那袋子里的玉镯都有标价 , 就算不识货的人 , 看到标价也知道这是值钱东西 , 于是董女士赶紧去查监控 , 这一查之下发现有个保洁阿姨看到玉镯袋子 , 捡走放去了监控盲区楼梯间 。
可那个楼梯间现在已经瞧不见东西 , 董女士也不确定是保洁阿姨拿走了、还是她丢到那后其他人拿走了;她赶紧联系物业公司进而联系到这名保洁阿姨 , 对方表示她看到了袋子并放去楼梯间 , 但她没有拿走那些玉镯 , 可能是谁看见后拿走了 。
董女士对这个说法表示怀疑 , 查看了保洁阿姨所住小区的监控后 , 真看到了她拿着玉镯袋子回家的画面 , 铁证摆在了面前 , 董女士又去找这名保洁阿姨谈 , 希望物归原主 , 没想到保洁阿姨仍是不承认 , 无奈之下董女士选择了报警 。
看到民警过来 , 保洁阿姨终于承认是自己拿走了董女士的东西 , 但她表示 , 董女士的东西让她捡到了 , 想要回去的话应当给一定报酬 , 至少2万才行 。
其实董女士并不是给不起这些钱 , 但想到对方先是抵死不认捡到了她的玉镯 , 明显就想据为己有 , 等警察来了才承认 , 承认了又狮子大开口 , 心中多少有些不舒服 , 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 。
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当然应该还 , 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同时 , 依《民法典》第317条之规定 , 拾到他人遗失物 , 在保管期间产生必要费用 , 拾得人是有权主张对方给付的 , 也就是说 , 不管你的身份是失主还是拾得人 , 法律都有一定义务要求 , 不是光偏某一方 , 法律鼓励遵守传统美德做好事 , 同时也保护做好事的人的必要利益 。
再比如 , 我们假设董女士遍寻玉镯不得 , 贴出寻物启事说谁捡到了归还给2万元报酬 , 那么依照《民法典》第317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拾得人如数将玉镯还给她时 , 她应当按寻物启事所说的给对方2万元作为感谢;
如果拒给 , 对方可以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董女士支付报酬 。 当然了 , 拾得人在此期间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失主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个案例中保洁阿姨拾到了董女士价值23万的玉镯 , 但她别说拾金不昧了 , 连董女士拿着证据找上门她还是拒绝承认拒不归还 , 有想侵占董女士财物的嫌疑 , 这种情况下 , 董女士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在遗失物的价值数额不小的情况下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
另外 , 依照《民法典》第317条第3款之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这名保洁阿姨试图侵占董女士的财物 , 无可抵赖才承认、又索取报酬 , 本就不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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