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轮流与醉酒失足女发生性关系后,被索赔5千,后因差1100元未能支付被报警,三人获刑十余年



三人轮流与醉酒失足女发生性关系后,被索赔5千,后因差1100元未能支付被报警,三人获刑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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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轮流与醉酒失足女发生性关系后,被索赔5千,后因差1100元未能支付被报警,三人获刑十余年


浙江宁波 , 曾发生一起奇葩强奸案 。 男子孔某与朋友余某、丁某吃饭时 , 提出想一起找女子发生性关系 , 余某、丁某应允 。 饭后 , 余某找来与其有过交易的失足女刘某 , 一起到酒吧喝酒 。 四人一起来到酒吧后 , 孔某、余某、丁某故意轮流与其玩游戏、喝酒 , 并导致刘某醉酒 。 饮酒结束后 , 三人将醉酒后的刘某带到酒店开房 。
到达酒店房间后 , 孔某指使丁某去便利店购买矿泉水与安全套 。 丁某返回房间后 , 孔某与醉酒后的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孔某又教?余某、丁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 二人同意后 , 余某正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 , 刘某惊醒 。 就在刘某与余某发生争执时 , 孔某与丁某借故离开 。
孔某、丁某离开后 , 刘某又继续质问余某另外二人有没侵犯其 , 余某未正面回答 。 后刘某提出要让余某支付其5千元精神损失费 。 余某支付3900元后 , 表示剩余1100元明天再支付 , 刘某拒绝 。 余某欲电话给孔某、丁某凑钱时 , 发现二人已关机 。 最后 , 刘某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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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到案后 , 各自都为其行为提出辩护意见:1、孔某到案后 , 曾狡辩称没有与刘某发过性关系 。 当其看到警方通过垃圾桶使用过的安全套和刘某身上提取到的检验报告后 , 又承认与刘某发生过性关系 , 但又以刘某的职业是失足女为由 , 认为其行为只是嫖娼 。
2、余某认为其已支付3900元“嫖资”:二人曾交易过、刘某是失足女、刘某“敲诈”5千元未能得到满足后故意报复等原因为由 , 拒绝承认强奸 。
3、丁某则表示“从始至终没碰过刘某” , 拒绝承认构成犯罪 。
以案说法:孔某、余某、丁某构成强奸么?
在司法实践中 , 有许多强奸案的嫌疑人 , 都会以女方是失足女这个身份来当借口 , 意图逃避法律责任 。 但事实上 , 法律赋予每位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 , 并不会因其职业而改变 , 即原则上只要侵犯了妇女这个权利 , 就构成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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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 , 孔某、余某趁刘某醉酒处于昏睡无法反抗状态时 , 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 , 侵犯其性自由权 , 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迫性行为 , 因此 , 孔某、余某毫无疑问构成强奸 。

综合本案案情 , 当孔某提出一起找女子发生性关系时 , 丁某表示同意 。 事后 , 丁某故意与刘某喝酒、将醉酒后的刘某抬至酒店房间、帮忙购买安全套等行为都为强奸起到关键作用 , 虽然由于刘某惊醒而意外未能得逞 , 但因其主观上有强奸故意和参与了整个过程 , 因此 , 丁某是本案中的共犯 , 应当承担责任 。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如有二人以上轮奸犯罪情节的 , 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具体到本案 , 孔某、余某、丁某三人有共同强奸被害人之故意 , 且孔某、余某强奸既遂 , 根据一人既遂 , 全体既遂的法理 。 三人构成“二人以上轮奸的”犯罪情节 , 即三人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综上所述 , 法院根据三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 以强奸罪判处孔某、余某、丁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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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1、不管女方从事什么工作 , 在任何情况下 , 都不可以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 。 否则就构成强奸罪 。 比如说 , 与失足女约定交易后 , 由于各种原因 , 女方提出中止交易 , 这个时候 , 只能停止 , 切勿强行为之 。
2、当身边朋友提出要做违法犯罪行为时 , 一定不可以为其提供意见 , 更不可以为其提供任何帮助 , 否则大概率会成为共犯 。
3、刑法中的罪名 , 几乎都有加重处罚的情节 , 即并不是所有强奸案都只处有期徒刑3-10年 , 如有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合强奸的、强奸致人重伤的等 , 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有强奸致人死亡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 最高可处死刑 。
对于本案 , 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三人轮流与醉酒失足女发生性关系后,被索赔5千,后因差1100元未能支付被报警,三人获刑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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