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男友出轨其闺蜜分手,后女子报警男友曾在恋爱期间将其强奸,男子获刑三年三个月



女子因男友出轨其闺蜜分手,后女子报警男友曾在恋爱期间将其强奸,男子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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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男友出轨其闺蜜分手,后女子报警男友曾在恋爱期间将其强奸,男子获刑三年三个月


“告我殴打你 , 我就告你男友强奸!”吉林长春 , 女子钱某因前男友贝某出轨其闺蜜唐某而分手 。 钱某刚搬走第三天 , 贝某便与唐某同居 。 大概过了三个月后 , 唐某得知男友与前女友钱某经常联系、见面后 , 遂找钱某理论时 , 二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打了一巴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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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此委屈后 , 唐某准备打电话报警时 , 钱某便“警告”唐某称“如果我坐牢了 , 我一定会让你心爱的男友也进去陪我一起坐牢 。 ”唐某对此却不以为然 。 警察到场后 , 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置 。
【女子因男友出轨其闺蜜分手,后女子报警男友曾在恋爱期间将其强奸,男子获刑三年三个月】经调查取证后 , 警方认为钱某殴打他人所造成的后果较小 , 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 , 情节较轻的 , 对钱某处两百元罚款处罚 。
本以为二人之争到此结束 。 可当钱某走出派出所 , 看到前男友贝某来接唐某离开时 , 钱某一气之下 , 又走进派出所报警声称被前男友贝某强奸 。 民警刚开始以为其是为处罚之事而故意为之 , 所以就再三提醒钱某报假警后果的严重性 。
钱某对此无动于衷 , 并仍然坚称被贝某强奸 。 钱某提供了病历和贝某当时写下的保证书的照片后 , 警方便要求其回去取原件再来报案 。
一个小时后 , 钱某带着病历和保证书原件 , 打车再次来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 经警方询问和查看相关证据后 , 依法将贝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
后经审讯 , 贝某承认在2016年9月29日晚上 , 因其和唐某聊天暧昧被钱某发现 , 二人发生争执 , 过程中 , 其动手打了钱某 。 事后 , 钱某不依不饶 , 为了证明其是爱钱某多一点 , 便在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 , 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其带钱某前往医院检查被打的受伤情况 。 回到家中后 , 在钱某的要求下 , 其写下保证书 , 主要是“以后不再与唐某聊天、来往 , 也不会在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 , 强行发生性关系 。 ”据此 , 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对贝某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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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管钱某出于什么目的报警 , 只要事实存在 , 警方必定会依法立案侦查处理 。 而贝某 , 只要有侵犯钱某性自主权的行为 , 不管是恋爱中 , 还是分手后 , 均不影响定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 构成强奸罪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由于案发时间已久 , 所以能否将贝某定罪 , 关键在于取证问题 。 在司法实践中 , 确实是有部分强奸案例 , 是因案发时间与报警时间相隔太久或因被害人没有及时保留证据 , 而导致无法将行为人绳之以法的 。 但并不代表时间久了 , 就一定不能定罪 。 ?
就本案而言 , 虽然无法提取到证据来确定二人曾发生过性关系 , 但经过多次审讯、询问 , 贝某承认当天晚上曾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过性关系 , 而且二人描述的细节完全能相互印证 , 结合当天医院就诊记录和贝某亲笔书写的保证书等 , 足以认定贝某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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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 法院认为贝某使用暴力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构成强奸罪 。 据此 , 判处贝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1、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 也不管女方是谁 , 都不可以违背妇女意志 , 侵犯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 。 否则事后只要女方追究责任 , 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强奸罪 , 起步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
2、一般强奸案的追诉期为10年 , 情节严重的 , 追诉期为20年 。 也就是说 , 只要有强奸的事实存在 , 女方在追诉期内 , 想什么时候报警都是可以的 。 因此就想要避免担心受怕的情况发生 , 只有做到遵纪守法 , 绝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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