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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吉林省四平市 , 洪某 , 男 , 1948出生 , 汉族 , 高中文化 , 个体工商户 ,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 , 曾因犯销售假药罪 , 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 于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 2021年11月9日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销售假药案的起诉书 , 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 , 洪某于2020年8月份 , 在双辽市经营某大药房期间 , 购进”某某硬根”“某某玛卡”两种口服性保健品对外销售 , 销售额50元 。 经检测 , “某某硬根”“某某玛卡”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 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规定 。 洪某对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
公诉机关认为 , 洪某以营利为目的 , 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 ,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洪某的辩护律师提出 , 洪某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 且他的年纪已达七十三岁高龄 , 身体多病 , 适用实体刑对洪某具有生命的威胁 , 会造成他死亡的后果 , 本着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原则 , 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洪某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刑 。
【事发吉林,73岁药店老板50元销售有毒男性保健品,案情曝光】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 销售明知掺入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洪某此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洪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 , 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 大院一审判决 , 洪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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