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款机故障,广州男子恶意取17万被判无期,改判获释后说没恶意( 二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郭某主动投案后 , 许霆依旧逍遥法外 , 他在干什么?在拿到那笔钱之后 , 他就将这笔钱用于投资 , 但是自己没有任何投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 别说靠投资挣钱 , 最后将这17万余元全部都赔光了 。
而他也在2007年5月在宝鸡火车站被警方逮捕 。 2007年12月 , 广州中院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属于严重违法情节 , 并且金额特别巨大 , 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许霆对这样的判决表示不服 , 认为量罚过重 , 进行上诉 。 2008年3月31日15时 ,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 , 取消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 , 维持盗窃罪的认定 , 判处许霆犯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两万元 , 并继续追缴剩余犯罪所得173826元 。
在庭审中 , 许霆说到“不管我的命运如何 , 判重还是判轻 , 无罪还是无期也好 , 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 。 2010年7月30日他被假释出狱 , 接受采访时他说当时自己没有恶意 , 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诉 , 要求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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