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后被单位拖过了1年,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因工受伤后被单位拖过了1年,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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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后被单位拖过了1年,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劳动者因工受伤 ,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 , 劳动者或其亲属可以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 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者受伤后超过规定的认定时效 , 即无法再认定为工伤 , 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以下情形耽误申请时间的 , 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因工受伤后被单位拖过了1年,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时间 , 法院也会认定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
1.因疫情防控耽误申请认定
2019年5月24日 , 某建筑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因磨片意外飞出击中左眼 , 建筑公司没有为其申请认定工伤 。
待伤情稳定后 , 又因爆发疫情 , 员工直到2020年6月12日才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 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认定时效 。
人社部门考虑到疫情影响 , 对认定时效做了调整 , 遂决定受理其申请并认定其属于工伤 。
建筑公司不服 , 认为员工本人不是患者 , 也不是密切接触者 , 居住地也没有被隔离 , 超过一年的认定时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认为 , 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情形属于特殊情形 ,, 被耽误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 。
最终驳回了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2.认定主体错误耽误工伤认定
某合作社将大棚基地的工程交由某建筑公司承建 , 经过三次转包 , 最终由包工头张某承包修建 。
李某是包工头招用的施工工人 , 在工作时不慎被砸伤左手 , 造成骨折 。
李某以合作社作为被申请人 , 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 。
合作社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 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执行时合作社提出其并非李某的用人单位 ,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
人社局审查后撤销了对李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
之后李某又以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 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 人社局经审查 , 再次作出李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申请认定工伤早已超过了1年的认定时效 , 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 , 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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