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桩女子婚外情诱发的伦理悲剧( 二 )


保险生效之后 , 她在新婚之夜 , 将安眠药下在水里 , 在王某没有反抗能力后 , 将他杀害 , 还将婚房伪造成意外失火的样子 , 来掩盖自己的罪行 。
而高秀丽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杀害朝夕相处的亲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 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 骗取保险金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保险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来量刑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但高秀丽诈骗未遂 , 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高秀丽出于卑劣的动机 , 杀害新婚丈夫 , 情节严重 , 可判死刑 。 但当时她怀有身孕 ,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采取取保候审 ,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取保候审 。 ”
但等她生下孩子后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 但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 不适用死刑 。
不管结果如何 , 高秀丽机关算尽 , 也得不到她想要的 , 这也充分说明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欲望和心计 , 最后只能让自己招致灭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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