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伙同他人,合谋性侵女友,完事后受害者仍愿与其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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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一个人的面目后 , 没有必要非他不可;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受害者无罪 , 但是有些时候需要更好的保护自己 。
此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
原审认定罪犯刘合欢 , 男 , 1994年出生 , 汉族 , 小学肄业 , 无业 。
有如下犯罪事实 。
2013年6月初的一天 。
王帅(另案处理)与刘合欢向朋友刘佳表明 。
想和刘佳的前女友陈某(本案受害者 , 案发时17岁)发发生性关系 。
在获得刘佳同意后 。
两人在2013年6月12日 。
通过刘佳知道了陈某的所在 , 于是两人便前往 。
在几人汇合后 , 一行四人在当晚的23点住进了一宾馆房间内 。
随后王帅和刘合欢在和刘佳进行简短交流之后 。
刘佳就在房间外等候 。
任由王帅和刘合欢返回房间内 , 先后对于陈某实施性侵 。
缺舟: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刘合欢为满足性欲 , 违背妇女性意志 。
伙同他人以强制手段轮奸未成年女性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属轮奸情节 , 应当从重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判决后刘合欢提起上诉 。
这起案子 , 本来我看着是很愤怒的 。
但是刘合欢辩护人的辩护理由 , 给我看笑了 。
“刘合欢文化程度不高 , 法律意识淡薄 , 但其本质不坏 。
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
但实际上 , 主观性侵意愿强烈 , 采取暴力行为 。
还是和他人轮奸 , 受害者还是未成年少女 , 你和我说本质不坏?
我恐怕他是本质坏透了 。
我能够理解 , 辩护人的责任 , 是为自己的辩护者争取最大的权益 。
可是你除了是辩护人 , 还是应该有着自己坚定的想法 。
有些理由 , 你说出来难道 , 都不会觉得自己闪舌头么?
最终虽然刘合欢选择了上诉 , 但是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系原判 。
说完了两个侵犯者 。
再说说女孩和男子刘佳 。
刘佳说的很有技巧 。
承认知晓两人要和自己女友发生关系的想法 。
而当天他们三人出屋之后 , 自己等到外边 。
刘合欢和王帅回到屋内 。
他表述的是:“觉得陈某反对后 , 可能他们就出来了”
但是根据陈某的说法 , 刘佳曾经告诉过她 。
说不能落单 , 要不就会被玩儿了 。
并且刘佳也是同案犯 , 因为如果不是他留住刘佳 , 另外两人不可能得手 。
后续在知晓陈某被强奸后 , 所做的第一反应也不是报警 。
甚至是选择阻拦陈某的报警行动 。
之后需要和受害者所说的是 。
还是一定要注意安全 , 并且把情感和两性关系 , 分别看待 。
两人已经是分手的关系 , 在偶有联系的情况下 。
见面后就多次发生关系 。
被强暴后 , 面对刘佳的举动 , 以及对方的表现 。
已经隐约猜到了 , 对方知晓两人要和自己发生关系的事实 。
但仍愿意再度和刘佳发生关系 。
当然 , 怎么做是个人意愿 。
只是从其他方面来看待问题 。
更多的还是大家注重到罪犯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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