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因老婆出轨,与嚣张情夫谈判发生冲突将其捅死,案情曝光( 二 )


两天后的中午 , 阿萍一个人出现 , 然后她就跟我说想离婚 , 想跟梁某某在一起 , 我一直在劝她不要这样做 。 又过了两天 , 阿萍说梁某某想约我出来把事情说清楚 , 梁某某一直通过阿萍跟我传话 , 晚上我到石碣镇某餐厅谈 , 阿萍说梁某某想让我知难而退 , 梁某某说他什么都比我强 。
我就答应和阿萍一起去见见梁某某这个人 。 如果梁某某各方面真比自己强 , 他的经济实力可以养活阿萍 , 能提供钱给我治病和养活女儿 , 我就可以把老婆让给他 。 我们晚上6点多 , 去了餐厅 , 我身上带了匕首 , 放在挂包里 , 但阿萍不知道我带了刀 , 我怕自己控制不住情绪 , 所以就走进去洗手间 , 把包里的匕首放在洗手间的垃圾桶里 , 然后我出来看到一名男子坐在餐厅角落 , 我觉得他就是梁某某 , 过去问他是不是约了我 , 那名男子说不是 。
我问那名男子哪里人 , 他说是湖北人 。 阿萍说我乱认人 , 我坐在那里等了半小时 , 阿萍见面地点改到酒店了 , 我本来是不想去的 , 但梁某某在微信一直说 , 我是不是不敢了 , 我哪里还忍得了 , 就去洗手间拿回匕首 , 放在右裤袋里 , 然后和阿萍一起走路去了酒店 。
到酒店之后 , 阿萍带我在走廊绕了一大圈 , 然后又去到电梯口附近的房间 , 明明就是电梯口旁边的房间 , 非得绕圈 , 我就更来气了 , 阿萍推开房门 , 我看到在餐厅问过的男子坐在房间里面凳子上 , 我就更来气 , 说“就是你这个屌毛啊” 。
阿萍怕我冲动 , 一直拉着我 , 我打了她一巴掌 , 骂了一句“妈了个逼 , 这个事情不要你管” 。 然后我就伸手去右裤袋想拿匕首 , 梁某某站了起来 , 右手搂住大强的脖子 , 左手去抢大强匕首 , 阿萍在旁边劝架 , 还想把我的匕首抢走 。
那时候阿萍拉着我的手 , 撕扯中我感觉不小心弄伤了阿萍 , 接着我右手朝梁某某胸口位置捅了一刀 , 感觉刀子轻轻松松就捅进去 , 没有什么阻力 , 一下子又拔出来 , 我看到捅进去有7、8厘米左右 , 捅了之后 , 梁某某还是右手搂着我的脖子 , 左手去按我拿刀的右手 , 我就说不会再捅他 , 梁某某才放手了 。
然后梁某某摇摇晃晃朝房门口走 , 我也往外面冲 , 我想比梁某某先出门口 , 但是我到门口时 , 梁某某也倒在房门口 , 我看梁某某真的不行 , 就打电话报警 , 然后拍了两张照片给弟弟 , 说自己杀了人 , 就离开去石碣公安分局门口自首 。 床上的血迹估计是梁某某摇摇晃晃出门时 , 我身上粘上去的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从大强的先后行为来看 , 其虽随身携带匕首 , 但其也有避免事态失控 , 而将匕首放到餐厅的厕所的举动 , 该点从其本人供述及餐厅录像截图可以证实 , 可见大强在事发前并无一定要追求被害人死亡或者受伤的故意 。
大强与被害人约定在餐厅见面 , 但大强依约来到餐厅后 , 被害人并未与其相认 , 且当时大强还问过被害人是否就是约其见面的人 , 而阿萍作为知情者在现场也没有告知大强 , 被害人改变见面地点并与大强再次见面后 , 大强发现其已经在餐厅与之见过面 , 其感觉被欺骗而生气亦为人之常情 , 故本案的矛盾是逐步升级的 。
大强在与被害人发生扭打后 , 持匕首捅刺了被害人一刀 , 该伤口位于右胸处 , 一般人并不能知道是否能一刀致命 , 大强在有能力、有条件继续持刀捅刺 , 确保被害人死亡的情境下 , 放弃继续实施 , 综上亦可证实大强主观上并无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 。 因此 , 以故意伤害罪对大强定罪处罚更为恰当 。
本案系因婚姻感情问题所引发 , 涉事三人未能采取正确方式处理感情问题 , 对本案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责任 。 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 被害人明知阿萍已经结婚 , 却仍介入其中 , 其先行行为及事中表现对后续事态的扩大 , 具有更大程度的过错责任 , 故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大强从轻处罚 。
大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法院一审判决 , 大强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大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 合计人民币4万8千余元 。 驳回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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