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岁女童独留家中无人看管,不慎从十楼阳台坠下,不幸身亡



广东5岁女童独留家中无人看管,不慎从十楼阳台坠下,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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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岁女童独留家中无人看管,不慎从十楼阳台坠下,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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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小孩的 , 通常都会装上防护窗 , 避免悲剧发生 , 不过也有家长心存侥幸 , 或疏忽大意 , 忽视了这方面的安全意识 , 而当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小孩爬上阳台、窗户 , 从高处跌下 , 即使后悔也已经来不及了 。
在法律定义中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 , 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今年的6月24日 , 在广东汕头就发生了一起5岁女童坠楼事件 , 事发后 , 小区居民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 小孩家长在得到消息后也是立马赶往了现场 , 抱着女儿哀嚎不已 , 但该名女童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查 , 因为家长忙于工作 , 没有时间看管孩子 , 所以才5岁大的孩子被独自留在了家中 , 无人看管 , 而阳台并没有装防护 , 以至于好奇心强盛、不知危险的孩子爬上了阳台 , 结果从10楼坠落了下来 , 不幸身亡 。
显然 , 本起事故中 , 孩子家长是负有责任的 , 认为孩子都已经5岁的 , 应该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 , 预知危险 , 然而孩子的父母忙忙碌碌 ,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后果的能力 , 并且感到理所当然 , 觉得孩子也会 , 也很少告诉孩子 , 攀爬阳台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 并且放任年仅5岁的孩子独自在家 。
事实上 , 从3岁到6岁 , 孩子有着非常大的好奇心 , 并且喜欢摸索和冒险 , 很容易出事 , 所以身边需要有监护者看着 , 告诉孩子哪些事情不能做、有危险 , 让孩子懂得躲避危险 。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在浙江临安也发生过一起孩童坠楼案 , 但不同的是 , 孩子不是因为在自己家攀爬 , 从而从高楼坠落 。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 杨某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股东 , 自己新房施工时 , 他便在业主群里发布了装修公司的广告 , 邀请邻居前来参观 , 并且告知了钥匙就放在门口的消防栓处 。
于是邻居许某夫妻在没有告知杨某的情况下 , 在消防栓处拿了钥匙 , 进去参观 , 可在参观过程中 , 许某夫妻才两岁大的儿子从还没有安装玻璃的落地窗处坠落了 , 之后许某夫妻带着儿子辗转各大医院救治 , 花费了20万元 , 但儿子还是因为颅脑损伤落下了残疾 。
【广东5岁女童独留家中无人看管,不慎从十楼阳台坠下,不幸身亡】许某夫妻认为杨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物业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的行为没有尽到监督义务 , 便把杨某和物业告上了法庭 , 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万余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杨某在业主群透露了放置钥匙的地方 , 意味着邻居可随时参观 , 但杨某改造了卫生间的窗户 , 且落地窗没有安装玻璃 , 存在有危险 , 可却没有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 , 所以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另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 杨某拆除外墙的行为的确违规 , 但物业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和跟踪管理 , 因此需对两岁男童坠楼致残承担部分责任 。
但许某夫妻作为监护人 , 在监护上存在有重大过失 , 在该起事件中需承担主要责任 。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 。
不可否认 , 带孩子是件麻烦的事情 , 孩子精力旺盛 , 好奇心大 , 调皮捣蛋 , 父母一放松 , 疏于看管 , 意外便发生了 , 孩童坠楼案发生过多起 , 家长应当引起重视 , 该装防护窗就装防护窗 , 耐心教导孩子 , 有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
而一旦悲剧发生 , 希望他人能够全部或主要承担责任 , 显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 该家长承担的还是由家长承担 ,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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