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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奔驰了不起啊 , 信不信我捅死你!”11月13日19时许 , 广州天河路一停车场 , 一对夫妇驾驶一辆奔驰车 , 因停车场收费问题与门口保安发生争执 , 保安拿出刀刺向丈夫刘某(39岁) , 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保安华某(39岁)被公安机关控制 。 #停车场保安因管理纠纷捅死车主#
同为39岁 , 同为80后 , 一个冲动 , 两个家庭!真的太让人唏嘘了 , 碰到什么事情都应当和谐的解决 , 千万不能冲动 。 据网上知情人的爆料 , 案发原因是奔驰车主没有购买永久车位 , 因为停车时长、停车费用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 , 奔驰车的两口子可能在语言上对于从农村来的保安有一定的鄙视 , 导致保安一时失去理智而持刀行凶 。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 , 该保安初步涉嫌的罪名不是故意杀人罪 , 而是故意伤害罪 。 当然 , 这并不是最终的结论 。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 公安机关最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可能改变为故意杀人罪 ,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法院判决的罪名 , 也可能是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 其实有着一定程度的区别 。 这主要表现在行凶的主观目的不同 , 但是主观的东西其实是很难确定的 , 毕竟这是一个人内心所想的东西 。 不过 , 内在的想法可以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来展现 。 比如说 , 持刀捅向腹部、或者四肢等非致命部位 , 一般按照故意伤害;而持刀捅向心脏、大动脉、颈部等致命部位 , 则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认定 。
然而 ,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 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这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一致的 。 这也就意味着 , 最终无论是按照故意杀人罪 , 还是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认定罪名 , 其最终的刑罚都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
按照我们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点 , 一般是需要判处该保安死刑的 。 但是 , 我们现在毕竟是本着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 , 对于是否能判处死刑 , 还要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 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故意杀人是临时起意 , 还是蓄意的 。 比如说该刀具是保安当时就随身携带的 , 那么他有可能就是临时起意;而如果发生争执以后 , 保安又回到保安亭特意取刀回来再捅向被害人 , 那么这就是蓄意了 , 显然后者的情形更重 。
二是被害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 也就是对于整个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 , 被害人这边有没有语言或者肢体上的过错 。 如果被害人有过错的话 ,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保安的处罚 。 然而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动手 , 只是口头争执的话 , 一般是不能认定被害人过错的 。
【广州一保安捅死奔驰车主,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判死刑?】三是事后保安有无自首的情节 。 如果保安在伤害对方以后主动报警 , 或者是明知道有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 , 那么可以认定为自首 。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 , 对于自首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四是有没有赔偿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一般情况下 , 只要取得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 , 都会留他一条性命 ,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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