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把你当哥哥 , 你竟然要上我!”9月15日傍晚 , 龚某某(女)与朱某某(男)及另外一名男子一起吃饭喝酒 , 之后因喝酒头晕被朱某某带到酒店开房休息 。 朱某某一时“性”起 , 强行压在龚某某身上 , 不顾龚某某说“不要这样”及推挡 , 强行与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 事毕后 , 龚某某痛哭 , 并欲报警 , 朱某某将其手机抢走 。
事后 , 朱某某将龚某某送回 。 龚某某因顾及名誉 , 当时并未报警 , 之后因与男朋友吵架分手 , 于9月17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 。 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1.我们都知道 , 强奸罪是一种重罪 , 是三年起刑的 。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如果具有二人以上轮奸等严重情节的 , 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
一般情况下 , 强奸罪都是在事发之后及时办案 。 像本案这种情况比较特殊 , 龚某某作为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案 , 而是在事发后的第3天才报案 。 在这种情况下 , 对于证据的保存以及相关证据的调取 , 就显得尤为重要 。
2.一般而言 , 要证明发生了强奸罪 , 需要有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 二是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子的意愿 。
本案最终之所以能够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 主要是基于两点:第一 , 被害人龚某某在发生性关系后便没有洗澡和清洗下体 , 在报案后依然从其阴道内提取到了男方的精液 , 足以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 第二 , 是在其当晚要报警、被阻止的时候 , 朱某某叫了一位朋友过来劝说 , 该朋友的证言能够证明当时龚某某即明确表示自己是被强迫的 。
如果没能提取到精液、没有朱某某这位朋友的证言 , 龚某某就难以证明自己是否是因为受暴力或者胁迫而发生性关系 。 当然 , 如果龚某某身上有伤痕的话 , 还是一个比较好的证据 。 这也告诉我们 , 如果说一旦被侵犯了 , 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 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
3.就手段方面而言 , 法律规定构成强奸罪的手段不仅仅包括暴力和胁迫 , 还包括其他手段 。 从当今社会来说 , 手段和方式也越来越复杂了 , 而且很少有暴力的成分在内了 , 现在更多的是采取威胁、下药或者灌醉等让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式 。
【女子被强暴后第三天才报警,还可以追究男方刑事责任吗?】
4.强奸罪的主体不只是男性 , 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
这主要是基于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 , 比如说某女性教唆男子去强奸另外一名女子 , 则她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
再比如说 , 一名女子在男子强奸他人的时候 , 帮助望风或者帮助摁住双手、双脚 , 则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 一样会按照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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