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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 , 一小伙欠8元维修费起纷争 , 店主带人夜闯他家杀死其父亲 , 被判无期!一凶手亡命16年后抓捕归案被判10年 , 另一人被网上通缉 。 据了解 , 被害人申时登的儿子去维修店修“功放机” , 费用是8元钱 , 由于没有钱就一直欠着对方 。 之后两人在街上偶遇 , 索要维修费时 , 两人因口角发生抓扯 。
当晚 , 维修店老板申庆贤带着几名朋友一起来带申时登家询问情况时 , 双方发生抓扯 , 申庆贤的朋友小二兵等人将申时登按在床上 , 申庆贤用电简打击申时登头部后离开现场 , 申时登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 (来源 源点新闻深度)
【小伙欠8元维修费,店主竟带人夜闯他家杀死其父亲!法院这样判】
本案经云南省高院终审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庆贤无期徒刑 , 同时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2万元 。 2020年12月 , 逃亡16年的另一嫌犯小二兵落网 , 昭通市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二兵10年有期徒刑 , 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 , 另一嫌犯目前仍在逃亡 。
谁能想到 , 一件因8元钱维修费引发的小事 , 却酿成了惊天命案 。 再小的矛盾如果没有及时化解 , 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 。 我们常说有事好商量 , 大事化小 , 小事化了 , 可真正情绪上头的时候 , 又有多少人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这时候沟通就显得无疑很重要了 。
很多人觉得受害人审时登都已经被申庆贤等人打死了 , 怎么还是故意伤害罪?难道不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吗?其实不然 。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之间主观目的不同 , 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 , 而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 具体到本案中 , 申庆贤等人使用的行凶工具是电筒 , 并非刀斧等利器 , 这样的作案工具一般不会致人死亡 , 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 一般情况下 , 使用这样的器械不会具有杀人的目的 。
双方发生争执后 , 申庆贤使用电筒打击被害人申时登头部致其死亡 , 可见其打击的是被害人的重要身体部位头部 , 任何一个理性的成年人都知道这样的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 。 施暴的过程仅仅持续了两三分钟 , 几人便离开 , 这种情形下 , 有可能是过失致人致人死亡 , 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但是几人主观上至少都是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目的 。
法院结合行凶工具、行凶手段、事件起始原因、主观恶性程度等整个案情 , 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庆贤无期徒刑 。 小二兵作为共犯 , 参与了整个案件经过 , 结合其在案件过程中所参与的程度 , 提供作用的大小 , 犯罪后逃跑 , 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等事实 ,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
按照法律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对于法院的判决 , 笔者认为合理 。
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 , 追诉期限为五年 。 如果是造成重伤的 , 追诉期限为十年 。 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 本案中 , 小二兵逃案16年后被捕 , 仍在追溯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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