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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的夫妻俩居然提供住所供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
【74岁的夫妻俩居然提供住所,供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1947年出生的李某某和1948年出生的王某某 , 是一对夫妻 , 二人均是小学文化 。 已经70多岁的两个人 , 为了赚钱 , 发现了一个“发财之道” 。
二人于2021年2月至4月 , 在居民楼的1楼、3楼、4楼的房间内多次容留黄某某、滕某某、曾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 每次收取卖淫女10元至30元不等的床位费 , 共计非法获利1500余元 。
本案的发生真是令人唏嘘 , 李某某和王某某法律意识淡薄 , 就算是不知道这个事是违法的 , 但也应该知道这个事是违背道德的 , 为了赚钱 , 真是什么都敢干!
本案的法律问题 , 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 应该怎么处罚呢?
释案说法:李某某和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 容留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 , 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 , 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 , 但也包括了男子 。 如果李某某和王某某容留男子从事卖淫活动 , 也是构成本罪的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 这里的容留指的是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 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 。
王某某和李某某多次容留黄某某、滕某某、曾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 每次收取卖淫女10元至30元不等的床位费 , 获利1500元 , 按最高的30元计算 , 容留次数为50次 , 按最低的10元计算 , 容留次数达150次 。
王某某和李某某多次容留收取床位费的 , 从次数、获利情况分析 , 二人应该是明知黄某某、滕某某、曾某某从事卖淫活动的 , 在明知情况下 , 仍为卖淫女提供场所进行卖淫 , 二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的 。
案发时 , 王某某和李某某都已经70多岁了 , 这个年纪应该是种菜、养花、做饭、旅游的 , 是什么原因让两个70多岁的老人为了收一点床位费铤而走险的呢?
从起诉书上我们不得而知 , 王某某、李某某二人是城镇居民 , 或许是没有生活来源、又或许是子女不孝顺 , 不论是哪一种原因 , 二人均不应该去犯罪 , 纵容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 , 二人因为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 , 给予从轻处罚 。
近年来 , 老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 , 一直以来 , 社会都是把老年人当作弱势人群看待 , 但是忽略了这一群体也存在着侵害社会的一面 , 预防老年人犯罪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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