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恢复期奸淫幼女获刑:此前曾因精神分裂,被撤销猥亵指控



男子在恢复期奸淫幼女获刑:此前曾因精神分裂,被撤销猥亵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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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得透彻 , 不能再次放过;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
法院认为罪犯达正贵 , 男 , 汉族 , 1958年出生 , 小学文化 , 无业 。
【男子在恢复期奸淫幼女获刑:此前曾因精神分裂,被撤销猥亵指控】有如下犯罪事实 。
1、2019年8月某日(具体时间不详) 。
在兰州市城关区 。
达正贵骑电动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2009年10月11日出生 , 被侵害时为9岁)带至某居室内 。
先是用手机让王某观看淫秽视频 。
随后在明知王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 , 对其实施了强奸 。
虽然达正贵患有精神分裂症 。
但作案时系处于恢复期 , 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为什么我要特别提到这个说法呢?
因为早在2015年4月1日 。
当时有一名受害者女子马某向警方报案 , 说自己在公交车上被一名男子猥亵 。
此人正是达正贵 , 但当时他被诊断患有一级精神分裂症 。
依法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故将此案撤销 。
2、2019年8月某日(具体时间不详) 。
达正贵将王某带到当地的某楼楼顶 。
之后采取上述相同的方法 , 再度对其实施了奸淫 。
缺舟:原判认为 , 被告人达正贵明知被害人王某系幼女 。
采用糖果或者金钱等手段 , 诱惑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 。
已构成强奸罪 , 应从重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不过后续达正贵提出上诉 , 认为自己并没有奸淫行为 。
因为受害者的岁数原因 , 如果是出现奸淫情况 。
在侵犯时王某身下所铺垫物品应该会出现一些痕迹 。
但是经检测后未有相关痕迹 。
并且王某的处女M呈现陈旧伤 , 如果是自己所造成应该为新伤 。
当然这是在达正贵只承认2019年8月26日自己曾和王某发生过性关系 。
声称自己仅认识受害者个把月时间 。 (更能够体现出其行为之恶劣)
但是根据受害者以及受害者的母亲所说 , 达正贵曾经实施多次奸淫 。
所以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王某的生理鉴定结果呈现陈旧伤 。
虽然因为时间间隔过长 , 有些侵犯不能使用监控认定 。
但这并不影响形成证据链的完整 , 在整体上不影响对于罪行的确认 。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 , 维系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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