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 云南德宏发生一件令人无语的事 。 40岁女子与情人在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 , 被丈夫发现后 。 女子杨某为了掩盖其出轨事实 , 竟然向丈夫谎称被情人施某“强奸” 。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 , 杨某还若有其事地到公安机关报案 。
在警方的询问过程中 , 杨某仍然立场坚定地声称被施某”强奸”了 。 2020年7月28日 , 警方对施某立案侦查 。 7月31日 , 施某被刑拘 。 8月4日 , 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当天 , 施某被释放 。 目前 , 杨某因诬告陷害罪已被检方起诉 。 (来源:12309)
以案说法:1、无论是丈夫或是妻子 , 对家庭婚姻的忠诚是应尽的义务 。 本案40岁的杨某显然没能做到 。 不仅如此 , 其为了“自保”推情人进监狱的行为 , 已经涉嫌犯罪 , 依法应当严惩 。
2、和大家重申一下 , 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才构成强奸罪 , 即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真实意志是非自愿的 。 如果女方事后 , 才说不自愿的 , 并不构成强奸 。 举两个例子:
1、张三与小花约定开房发生性关系 , 事后 , 小花觉得太吃亏、后悔了 , 于是报警 。
2、小花与张三分手后 , 为了报复张三 , 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张三“强奸” 。
以上两种情形 , 都是小花自愿后再反悔的 , 故不构成强奸 。 同理 , 本案杨某是自愿后 , 为了不想让丈夫知道其出轨事实 , 而谎称当时是“不自愿”的 , 施某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
3、为什么有人报假警只是治安处罚 , 而本案构成犯罪?
如果报假警后 , 能够自愿如实陈述事实 , 而不坚称被“强奸”的 , 那么警方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谎报警情的 , 进行处罚 。 当然 , 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还可以批评教育后 , 予以释放 。 但如果拒不如实陈述 , 而且诬告陷害对方的 , 那么将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 揑造事实 , 意图诬告陷害他人 , 致使他人受到刑事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
最后 , 杨某的行为是背叛婚姻的表现 , 其丈夫也可据此在离婚时 , 要求妻子予以相应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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