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喊来两人将女子强奸,后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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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曾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强奸案 。 男子肖某与好友黄某、李某吃火锅喝酒时 , 喊来女子小黄 。 饭局结束后 , 四人又到歌舞厅唱歌并继续喝酒 。 结束后 , 小黄同意与三人结伴前往宾馆开一间套房 。 后小黄与肖某同睡一间房 , 而黄某则与李某入住另一间房 。
次日凌晨 , 小黄自愿与肖某发生了性关系后 , 肖某便称要到外面的房间睡觉 。 后肖某与李某、黄某共同预谋 , 让李某、黄某也轮流进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
约二十分钟后 , 黄某进入小黄的房间内 , 趁房内未开灯 , 在不表明其身份的情况下 , 小黄误以为是肖某 , 便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 。
黄某出来后不久 , 李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房间 , 与小黄发生性关系 , 过程中 , 小黄发现不是肖某 , 遂将李某踢开 , 并质问李某、肖某为什么这样做 。
肖某与黄某先行离开宾馆后 。 小黄打电话将其好友闫某叫至宾馆房间 , 后闫某打电话报警 。 (来源:裁判文书网)
以案说法:这个肖某实在太坏了 , 是本案发生的罪魁祸首 。 不管其动机是道德败坏 , 还是法律意识淡薄 , 接下来的处罚 , 绝对让其后悔终生 。
本案检方对肖某所指控的强奸罪行 , 并非是小黄与肖某之间的性行为 , 因为案发后 , 小黄某已明确表达了 , 其是同意与肖某发生性关系的 , 不同意的只是黄某与李某 。 因此 , 小黄与肖某之间的性行为 , 并不构成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 , 是侵犯妇女性自主决定权的表现 。 因此 , 没有得到妇女同意的情况下 , 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 就属于强迫 。 也就是说 , 黄某、李某的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
那么检方为啥要指控肖某也构成强奸呢?
根据刑法规定 , 共同预谋犯罪的 , 系共犯 , 且应遵从“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法理 , 即共同犯罪中 , 有一人犯罪既遂的 , 其余共犯也应以犯罪既遂处罚 。
具体到本案中 , 肖某与黄某、李某共谋后 , 采用假冒他人的欺骗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在同一地点 , 相继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构成强奸罪 , 且系轮奸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 , 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如有强奸多人的、2人以上轮奸等犯罪情节的 , 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换而言之 , 3人的刑罚应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据此 , 法院以犯强奸罪(2人以上轮奸的) , 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 。
最后 , 男人大丈夫“有所为 , 有所不为” 。 本案肖某完全是自作自受 , 不值得同情 。 希望通过十年的刑罚 , 能令其懂得做人要有底线 。
对于 , 肖某的行为 , 您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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