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安乐死

现在全世界各地关于安乐死的说法很多,但是究竟这样做对不对呢?对于人的常理以及我们的伦理道理来说这样的一种做法究竟能不能够成立呢?我们了解到在有些国家安乐死立法已经出来但是在中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那么其他国家对于这种死亡症状抱有什么样的态度呢?今天就随着小编一起去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
当人们在感叹死亡邻近但是又不能够避免的情况的时候,这个时候毫无痛苦的死亡成为人们觉着比较优的一种“选择” 。因此,安乐死这一概念正在逐渐的被人类推到社会中去 。
虽然结束他人生命这一行为听起来有背律法要求,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严重挑战并损害了社会及医学伦理 。但其支持者却认为,帮助病痛患者解除极端痛苦,是人们对死亡的一种理性接受,也是对死者尊严的维护 。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
“安乐死”的英文源出于希腊语,原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 。其实,人类在史前时代就面临安乐死问题,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发生战事时,常把病人、老人击毙,以免他们被俘而遭受虐待 。
安乐死作为一种人为的介绍他人生命的一种行为,从来都是备受争议的 。支持他的人会说,安乐死是在病患极端的痛苦的情况下不能够忍受痛苦而选择的一种尽早激素自己生命的医疗行为,是人们对于死亡的一个理性的接受,它不能够等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而反对的人就会指出,安乐死是医生主动的宣告患者的生活结束的一个行为,这是与医学治疗相违背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
进入21世纪,安乐死立法在个别国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1年,荷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案;比利时也于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明确认可对安乐死的操作 。此后,很多国家都重新认识了安乐死问题,并将安乐死作为“受嘱托杀人”或“经被害人同意的杀人”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刑法典中给予特别规定 。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
我们了解到安乐死在荷兰的历史上面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甚至是更早的时候 。在当时由于各种的原因,医生对于生命垂危的病人会实施安乐死只能够秘密的进行,但是社会以及法律是对这样的做法很宽容的 。
1990年,荷兰政府成立研究安乐死实践的医学研究委员会 。荷兰皇家医学会与司法部就上报安乐死程序达成一致 。1994年,荷兰殡葬条例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内容,使上报安乐死程序具有法律地位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 。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医生对垂危病人实施安乐死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 。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
这项法案是以86票对51票的结果得到通过的,在3个月之内生效 。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 。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 。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又称“北领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 。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 。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