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安乐死( 二 )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 。不过,在个别城市,医生可以给重病且自愿结束生命的病人一些致命药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药 。这属于被动协助自杀,是合法的 。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 。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 。
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
俄勒冈州--1994年11月,俄勒冈州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有6个月不到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病人必须自行服用这种致命药物 。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 。但是,法律同时禁止在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自杀,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 。
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 。大部分人接受民意测验时表示,支持这一法律 。但是,由罗马天主教教会支持的国家生命权委员会上诉法院,要求延迟实施该项法律 。于是,这项法律在上诉过程中搁浅 。
1997年10月,俄勒冈州再次就安乐死举行全民公决,投票结果表明,60%赞同病人有权在医师协助下完成安乐死 。
佛罗里达州--1997年,一个名叫查尔斯.豪尔的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豪尔要求塞西尔.麦基弗医生在他的病症发展成为艾滋病、且存活无望的时候,帮助其完成安乐死 。豪尔上诉佛罗里达州法院,要求在此情况下不追究麦基弗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豪尔神志清醒,主动要求死亡,根据州《保护隐私条例》和《联邦平等保护条款》,同意他的请求 。但是州检察官将此案上诉到联邦初审法庭 。
1997年7月17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佛罗里达州法庭原来的判决,理由是《保护隐私条例》不适用于此案,应当防止在他人协助下的自杀,医疗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护 。
夏威夷州--2002年2月下旬,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1999年12月8日,一个英国慈善团体要求政府质询部分卫生部门官员,因为那些官员正在老年病人中实施“非自愿安乐死”,目的是“为拥挤的医院腾出床位” 。据说,根据这些官员的要求,医院停止向这些老年病人提供食物和水 。
2004年8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贵族院关于一起“被动安乐死”议案举行听证会,目的在使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变为合法 。
同年,苏格兰自由民主党成员马修斯.珀维斯参照美国俄勒冈州的相关法律,起草一项将“仁慈杀死”合法化的议案 。珀维斯认为:“当病人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结束生命时,他们想要的是生命终结时的尊严......这一点非常重要,选择比活着本身更伟大的境界 。”由于英国法律与苏格兰法律存在差异,珀维斯希望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在正式裁定之前,能得到苏格兰社会广泛讨论 。珀维斯的提议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却遭到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批评 。
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 。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已经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 。在英国,他们拥有557名成员 。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对安乐死更为严苛,寻求海外帮助的办法也存在困难 。首先,安乐死必须在瑞士实施,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出国旅行非常困难,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 。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 。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
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 。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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