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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伤就应该有赔偿 , 闹了就是有理 , 不知何时起 , 这种畸形观念开始出现在一些人的思想中 。 他们不管自己家人是否有错在先 , 不管事件起因如何 , 只知道家人受伤或死亡就是对方的错 。 之所以会有如此结果都是对方造成的 , 那么对方应该为此负责 , 给出相应的损失赔偿 。
这种歪风还有愈演愈烈的迹象 , 老人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怪劝阻保安 , 男子电梯吸烟遇阻猝死怪劝烟者 。 甚至连男子偷窥女士洗澡坠亡 , 其家属还反怪被偷窥者 , 以有损害为由索赔88.9万元 。
男子陈某与女子熊某相识后自由恋爱 , 2019年情到浓时也是为节省租金 , 在共同工作地浙江温州某小区租了房子住到了一起 。 当代社会城里的打工人 , 左邻右里之间基本不往来 , 可能连住在隔壁的是男是女都不知道 。 陈某与熊某也是如此 , 不过他们想着住在附近的都是年轻人 , 素质应该不会差到哪儿去 。
谁知就在他们为将来幸福努力时 , 因为一个不道德的邻居 , 惹出了一场官司风波 。 一切要从这栋出租房构造说起 , 房子租金不高 , 设施什么的自然也就略微简陋了一些 。 房间非常小 , 虽然有个独立的卫生间 , 却比较靠外 。 而且只简单与隔壁的卫生间隔开 , 最上方还是悬空的 , 显然这儿此前是一个多室房 。
这便导致一个问题 , 一旦洗澡 , 什么声音都能传去邻居耳朵里 。 最主要的是如果碰上的邻居人品不好 , 指不定还会趴在这儿偷窥 , 熊某很不巧就遇上了 。 2019年7月20日 , 累了一天的熊某想着早点洗澡上床休息 , 不料刚洗了没多久便感觉有些不对劲 。
似乎总有人在盯着自己?想着熊某便往与隔壁卫生间分隔的那堵墙望去 , 结果正好看见上方有个男人脑袋 , 眼睛正骨碌碌地盯着自己 。 熊某立即叫来男友 , 一看熊某已发现自己偷窥 , 那名男子慌忙离开了 。
而陈某追出去之后 , 正好看到一个男人急匆匆从那间卫生间走回房间 , 不顾他的喊叫关上了房门 。 显然 , 他就是偷窥者 , 陈某气得不行 。 但无论他们两个人怎么叫骂 , 对方就是不理睬 , 既不吭声也不开门 。 没有办法 , 被偷窥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 陈某与熊某遂打电话报了警 。 谁知即使是警方敲门 , 依然没有动静 , 不由觉得奇怪 。
怀疑可能出了事 , 强行打开了房门 , 房内却不见那名男子的身影 。 倒是窗户大开着 , 从窗户往下探才发现 , 他竟然已经坠楼了 。 不低的楼层 , 坠楼时间过久 , 偷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 警方难以判断他究竟是想要爬窗逃 , 还是承受不住压力自杀 , 不过这件事与陈某、熊某没什么关系 。 虽然可能是他们在外喊叫 , 给男子制造了恐慌 , 可到底是男子有错在先 。
不料陈某、熊某因其死亡不计较偷窥一事 , 他的家人却不罢休 , 认为是陈某、熊某的辱骂导致了李某(偷窥男子)的死亡 。 索赔88.9万元 , 无果后将两人告上法庭 ,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首先此案的起因是李某偷窥 , 他的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 侵犯了熊某的隐私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可见侵犯他人隐私 , 不仅是违法行为 , 还应受到惩处 。 反之 , 陈某、熊某的追赶、叫骂、报警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 并无过错 。
依照过错责任原则 , 没有过错的他们 , 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其次 , 李某的坠楼与陈某熊某的叫骂并不存在可预见的因果关系 , 他们怎么会想到李某竟然会选择跳楼?《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责任 。 陈某熊某既没有加害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的错误 , 自然谈不上赔偿 , 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家人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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