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采耳女技师后,声称女方系索要红包、要求加钟未果而报警



男子强奸采耳女技师后,声称女方系索要红包、要求加钟未果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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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采耳女技师后,声称女方系索要红包、要求加钟未果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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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男子陈某在洗浴中心接受28岁女技师李某提供采耳服务时 , 女技师声称被强奸 , 而男子以女技师要求加强钟被拒绝、未及时报警、索要红包未果后报复等原因为由 , 拒绝承认强奸 。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本案发生在包厢内 , 案发现场没有监控 , 双方又各执一词 , 所以确实不好判断 , 但也不是不能定罪 。
陈某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 认为不构成犯罪:1、李某给其提供服务时脱了其上衣、对其有挑逗行为 , 并声称加钟冲业绩可以有“打飞机”等有偿服务 。
2、陈某辩护人认为 , 从外侧可以看到房间内部情况 , 不存在案发可能性 , 李某有明显的性交易暗示 , 其行为表示其愿意发生性行为之外的肢体接触行为 , 结合监控显示其四次出入房间 , 说明其与陈某沟通良好 。 同时结合证人证言和现场反应可以说明李某没有呼救的可能性 。 案发后 , 陈某在现场休息多时后正常结帐离开 , 期间无人报警 , 后店内报警 , 不是李某本人报警 , 可以看出其本人不认为是强奸 。
3、陈某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荣誉证书等用以证实陈某在2012年曾获得表彰的情况;案发后在该洗浴中心内所拍摄的视频光盘及文字整理稿 , 用以证实案发地点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 。
4、李某趴在其身上先按摩后做采耳 , 这期间 , 李某让其加5个钟 , 其拒绝 。 二人发生争执后 , 有服务员进来问发生什么事 。 其解释称是为了加钟的事 。 李某出去几分钟后 , 又回来跟其聊天 。 二人加了微信之后 , 李某提出买包、微信转500元、陪其逛街等要求 , 但均被其拒绝 。
李某自述:陈某在接受服务期间就一直有猥亵行为 , 后其脱掉浴服裤子欲对我实施强奸时 , 同事听到我的呼救声过来敲门 , 开门后其还没有停下来 , 同事说这里没有特殊服务 。 我离开房间后 , 找值班经理报告了情况 。 后陈某称其是公司高层领导的朋友 , 不想让其说出去 , 还说以后可以给其多签钟 , 我甩开他的手拿着包离开了包间 。
再次从包间离开后 , 值班经理问我情况时 , 由于当时害怕 , 怕陈某和经理认识、怕公司不向陈某说话、怕公司将我辞退、也怕惹麻烦、也怕这个事说出去不好等原因 , 就说陈某只把我压身底下 , 我的手受伤了 , 别的没敢说 。
后经理让我结账下班 , 我又进包间跟陈某说算两个钟 。 在这个过程中 , 陈某说给我多加几个钟 , 等下班了带我去看手 , 我当时想这个事息事宁人就算了 。 当天经理把我再次叫到办公室时 , 我如实说了经过 。 经理再叫陈某来解决未果后 , 经理说不会让员工受委屈、要维护员工 , 让我报警 。 而且有同事说我与陈某已经谈好价钱了 , 但我没有 , 所以为了证明我是清白 , 我就报警了 。
关于陈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 法院得出以下结论: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1、辩护人出示的荣誉证书等材料可证实陈某的曾经表现 , 法院予以认可;但案发后在该洗浴中心所拍摄的视频光盘及文字整理稿 , 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 。
2、案发时 , 有几名证人证实听到李某呼叫后 , 从房间外透过玻璃看到陈某正在侵犯李某 , 进入房间后 , 发现陈某没穿衣服将李某压制在按摩床上欲对其实施强奸 。
3、经当庭质证李某的陈述 , 5名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诊断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 , 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因此 , 足以证实陈某有违背李某意愿 , 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
4、李某未在事发后立即报警及在事发后几次回到涉案房间的行为 , 其在公安机关对此已作出了合理解释 , 即出于害怕、担心公司不维护其利益、担心对其影响不好等心理原因 。
5、鉴于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系犯罪未遂 , 故对其从减轻处罚 。
据此 , 法院以犯强奸罪 ,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通过本案例 , 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点:1、关于强奸案 , 只要有几名证人证言及相关监控录像等佐证 , 就可以定罪 。 并不是事后 , 坚决不承认 , 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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