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砸窗盗窃七部汽车后,又主动留下联系方式,要求车主付款取回财物



男子砸窗盗窃七部汽车后,又主动留下联系方式,要求车主付款取回财物


“你的身份证、银行卡在我这 , 想要拿回 , 就转钱!”近日 , 江西宜春发生一起令人非常气愤的盗窃、敲诈勒索案 。 有犯罪前科的男子彭某 , 不务正业 , 其在身上没有钱时 , 便遂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想法 。
后彭某于凌晨时分 , 通过砸窗的方式 , 对被害人陈某、彭某甲、胡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 , 实施盗窃 。 其中 , 在陈某的车内盗得香烟、皮包、消费券、名片等物品 , 在彭某甲的车内盗得钱包及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 。 盗窃结束后 , 彭某在被害人陈某、彭某甲车上分别留下字条 , 意图让对方联系其赎回被盗的银行卡等私人物品 , 从而实施敲诈勒索 。
次日上午 , 彭某电话联系陈某后 , 告知对方的手提包在其手中 , 并据此要挟陈某支付其10000元后 , 拿回个人物品 。 陈某支付2000元后 , 彭某将陈某的银行卡藏在宾馆的消防栓后面 , 并发送图片给陈某 , 之后离开宾馆 。 同日 , 彭某又以相同方式向彭某甲索要500元 , 但其未能得逞 。
俗话说 , 向不法分子妥协 , 就是纵容犯罪 。 果不其然 , 彭某成功敲诈陈某后仅两天 。 彭某又在凌晨时分 , 通过砸窗的方式 , 先后对被害人李某、陈某甲、高某、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车辆 , 实施盗窃 。 其中 , 盗得李某现金25元、高某车内一包“华子”香烟、李某甲车内的槟榔1包和现金10余元 。
这次盗窃后 , 还没来得及实施敲诈的彭某 , 便被警方抓获归案 。 后经鉴定 , 彭某盗取的物品价值635元。 目前 , 彭某已被起诉 。 (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彭某太嚣张了 , 其在实施盗窃后 , 又主动联系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 这明显是在挑衅法律的底线 , 必须从重处罚 。
司法实践中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一般将根据盗窃财物价值 , 来确定最终该如何处罚 。 如盗窃所得末迖到数额较大的 , 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有盗窃违法行为的 , 进行处罚 。 但如果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等情节的 , 将不以盗窃所得为依据 , 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一样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 。
具体到本案 , 彭某通过砸窗的方式 , 总共实施七次盗窃行为 , 虽然其盗窃所得只有635元 , 尚不构成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 但因其系多次盗窃的 , 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多次实施盗窃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
除此以外 , 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要挟的方式 , 向被害人陈某、彭某甲分别索取10000元、500元 , 其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 虽然彭某实际非法所得 , 只有2000元 , 但其余部分 , 应以犯罪末遂追责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索取财物2000元-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敲诈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
另外 , 根据起诉书显示 , 彭某于2019年11月因犯抢夺、敲诈勒索罪 , 被法院数罪并罚 , 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 也就是说 , 彭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的累犯 。 根据刑法规定 , 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综上所述 , 彭某同时犯下盗窃、敲诈勒索罪 , 且系累犯 , 应当数罪并罚 , 从重处罚 。
现在是法治社会 , 除了大街上到处有监控摄像头外 , 一般私人小轿车内也会安装行车记录仪 。 因此 ,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无所遁形 , 必定会被处罚 。 最后 , 奉劝某些人 , 靠双手勤劳致富才是人间正道 , 切勿以身试法!
对于砸车窗实施盗窃后 , 又意图敲诈的行为 , 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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