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40岁男子强奸、抢劫57岁女子被起诉



云南大理,40岁男子强奸、抢劫57岁女子被起诉


近日 , 云南大理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令人气愤的强奸案 。 40岁男子罗某在凌晨时分 , 偶遇57岁女子余某后 , 遂产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歹念 。 经搭讪后 , 罗某一路跟随余某 , 并使用暴力手段将其强行带至一空地处 。 后罗某又用言语、肢体威胁余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不仅如此 , 罗某在逃离现场前 , 还抢走余某的手机 。 后经鉴定 , 罗某所抢手机价值180元 。 目前 , 罗某已被起诉 。 (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虽然我们反对女性在凌晨时 , 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 。 但即便如此 , 也不能成为他人犯罪的理由 , 而且更应该从严处罚这种犯罪行为 , 震慑犯罪分子 , 提高群众的安全感 。
罗某利用凌晨无路人之际 , 使用暴力手段将余某拖至无人之处后 , 违背妇女意志 , 胁迫余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虽然过程中 , 余某没有反抗 , 但并不代表其同意与罗某发生性关系 。 根据刑法规定 , 使用胁迫手段 , 致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状态下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 构成强奸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然而罗某强奸后 , 并没有马上逃离现场 。 而是趁余某处于惊恐状态下 , 将其手机抢走 , 虽然手机价值为180元 , 但抢劫罪是行为犯 , 即只要罗某实施了抢劫行为 , 无论其所抢财物价值多少 , 都应以抢劫罪既遂处罚 。
依据是刑法第263条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抢劫他人财物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云南大理,40岁男子强奸、抢劫57岁女子被起诉】综上 , 由于罗某同时犯下了抢劫、强奸罪 , 故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 据此 , 如无其他从轻处罚情节 , 罗某至少将面临6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
强奸对女性所带来的伤害是极大的 , 有些被侵害人 , 甚至因被强奸而产生自杀的想法 , 因此 , 为了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行为 ,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处罚是有期徒刑三年起步 。
最后 , 无论是抢劫还是强奸 , 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 , 都必定会被严惩 。 而想要避免被处罚 , 唯有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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