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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浙江省嘉兴市 , 男子与朋友组织失足女 , 为他人提供非法服务时 , 不满嫖客“吃霸王餐” , 不给钱的行为 , 持刀在酒店外 , 伺机报复 , 将人砍死后潜逃20年 , 2021年12月7日 ,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起诉书 , 披露了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
老陈 , 男 , 1974年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 住广东省东莞市 。
老邹 , 男 , 1966年出生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 , 老陈、老邹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带失足女 , 在桐乡市某大酒店为他人提供非法服务 , 事发当晚 , 万某在酒店609号房间内嫖宿失足女 , 不付嫖资 , 老陈、老邹得知后 , 便伙同陈某某赶至酒店向万某、尤某、张某等人讨要嫖资 , 因对方人员较多被迫放弃 。
三人随即返回出租屋 , 各携带一把刀具 , 再次来到酒店门口伺机报复 。 晚上10点多 , 尤某、张某等人走出酒店后 , 老陈、老邹伙同陈某某持刀追砍 , 将张某手臂砍伤 。 他们追上尤某时 , 陈某某率先冲上去 , 持刀将出租车副驾驶室的玻璃砍碎 , 接着老陈上前用刀将尤某刺伤 , 随后三人逃离现场 。 尤某被送往医院 , 抢救无效 , 不幸死亡 。
经法医学鉴定 , 尤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右肺、肝右叶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另查明 , 老陈、老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 并已履行完毕 , 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老邹自愿认罪认罚 , 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老陈辩称 , 他仅将刀具扔进出租车 , 是否因此刺伤尤某他并不清楚 。 其辩护人也提出 , 作案刀具已经遗失 , 起诉书指控老陈用刀将尤某刺伤并因此死亡的证据不足 , 陈某某是本案的发起者 , 同时提供了作案刀具 , 老陈和老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 , 均应当认定为从犯 。 归案后 , 老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 。
关于老陈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 , 经查 , 尤某右侧腋下有一刺创 , 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右肺、肝右叶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经老邹和犯陈某某说 , 出租车内遗留的刀具 , 系案发时老陈所持 , 案发时老陈曾持刀向出租车副驾驶室进行捅刺 。 事后在苏州时 , 老陈也称用刀捅了人 , 并将刀留在了出租车内 。
老陈亦曾在侦查阶段及自述书中也承认上述内容 , 综上 , 可以认定尤某的致命伤系老陈捅刺造成 。 在共同犯罪中 , 老陈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他人死亡 , 起主要作用 , 应当认定为主犯 。 老陈归案后 , 对其捅刺被害人的关键事实供述反复 , 避重就轻 , 不宜认定为如实供述 , 综上 , 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 , 均不予采纳 。
【事发浙江,男子伙同他人砍死不付钱的嫖客,潜逃20年被抓获】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老陈、老邹伙同他人以持刀捅刺等手段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老陈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老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
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 并取得对方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老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法院一审判决 , 老陈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老邹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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