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为难谁?昆明女子闯红灯,拒绝处罚被制服,造成10级伤残



法律在为难谁?昆明女子闯红灯,拒绝处罚被制服,造成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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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为难谁?昆明女子闯红灯,拒绝处罚被制服,造成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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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 , 骑电动车闯红灯的案子常有 。 昆明女子徐英(化名)被拦下后 , 拒绝配合 , 既不肯当场缴50元罚款 , 也不让扣车 。 执勤民警将她制服后 , 强行扣车 , 不料却惹上官司 。

一、两项违章 , 拒绝配合
事发当日 , 徐英骑电动车穿行某十字路口 , 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骑行 , 也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民警小廖将她拦下 , 当场开出罚单 , 罚款50元 。 徐英拒不缴纳 。 小廖要扣电动车 , 徐英拒绝下车 , 坐在电动车上 。
小廖十次警告 , 自己将采取强制措施 , 但徐英仍然置若罔闻 。 民警随即将她从电动车上拉下来 。 结果 , 她摔倒在地 , 依然挣扎不止 , 被民警徒手制服 , 受伤住院 。
徐英被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 , 也就是肘关节骨折 。 另外 , 头部损伤 , 浑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
她住院21天 , 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 被鉴定为10级伤残 。 民警所在单位垫付了她的医疗费 。

二、争议焦点是原告违法在先 , 受伤是否自陷风险
徐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确认民警的强制行为违法 , 并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
争议一:民警强制扣车是否违法?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 对违章者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 , 被上诉人拒不缴纳的 , 民警有权采取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
但是原告徐英拒绝配合民警执行职务 。 民警共十次口头警告无果 , 徒手制止对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 将其从车上拉下 , 合法合理 。
原告徐英反驳称 , 自己虽然违章在先 , 但受伤并非咎由自取 。 更何况 , 人的身体、生命是无价的 , 只要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该赔偿的就应当赔偿 。
争议二:相对人不配合行政强制措施 , 造成人身伤害 , 执法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 ,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五条的规定 ,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 受法律保护 。
本案中 , 徐英拒绝并且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 民警采取以徒手制服的方式制止违法行为 , 应当受法律保护 。
被告特别强调 , 法律不强人所难 。 民警依法履行职责 , 未使用警械 , 而是采取徒手制止的方式 , 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
徐英现场不配合执法 ,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 , 是当事人自陷风险的行为 , 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 不能将该结果的原因归责于现场民警 。
对于原告受伤的事实 , 被告表示同情 , 但坚持认为 , 法律需要每一个公民的敬畏和尊重 , 守法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合法权益获得的前提 。 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 应当予以法律上的肯定 。
原告徐英反驳称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而且上述的“其他违法行为”并不是指具体行政行为 , 而是行政事实行为 。 因此本案不能纠结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 只要有对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事实行为 , 执法部门就应当赔偿 。

三、现场民警的一个行为 , 导致整个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
本案一审、二审都是原告徐英胜诉 。 交警部门在一审败诉后 , 提出上诉 , 依然没有翻盘 。 法院是如何看待双方的行为呢?
首先 , 法院肯定了原告徐英存在不配合或阻碍上诉人执法的行为 , 执勤民警有权采取适当的现场强制措施 , 将原告从电动自行车拉下的行为 , 并无不当 。
依据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 , 经警告无效的 , 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 , 情况紧急 ,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 ”
其次 , 法院认为执勤民警的徒手制止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 这一点 , 二审法院判决书讲述得更加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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