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公安民警徒手制止 , 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 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 ”
也就是说 , 使用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 , 是有条件和限度的 。
案发当时的执法记录仪现实 , 民警小廖数次要求徐英下车配合交出电动自行车 , 徐英均不予配合 。 民警随即将她从电动自行车上拉下来 , 并按压在地上 。
徐英被拉下电动车后 , 并无任何肢体反抗 。 民警本可顺利扣押电动自行车 , 不应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 。
但民警又将徐英按压在地 , 并导致受伤 , 已超过了必要限度 , 导致整个行政强制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
最终 , 二审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违法 , 应赔偿徐英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等 , 共计人民币83302元 。 鉴于徐英存在违法行为 , 法院没有支持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
四、法律不强人所难 , 但为难执法部门
针对本案 , 网友有不同的看法 。
有网友认为 , 民警执法有时只是瞬间的事儿 , 将其执法动作分解割裂 , 认定按压动作超出限度 , 太为难执法人员了 。 可能让一线执法人员束手束脚 , 不敢执法了 。
也有网友认为 , 正因为执法人员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 , 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 因此 , 执法行为更应该规范、合法 , 严加约束 。
【法律在为难谁?昆明女子闯红灯,拒绝处罚被制服,造成10级伤残】交警部门称 , 法律不强人所难 。 这句话没错 , 但他们理解错了 。
这句话中的“人”指的是公民 , 而不是执法者 。 法律对公民宽容 , 法无禁止即自由 。 但法律对执法者严格 , 法无授权即禁止 。
行政执法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必须统一 , 不能割裂 。 这就要考验执法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的素养和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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