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一教授嫖娼外国女被抓,教授反告公安:一夜情不是嫖娼( 三 )


因此 , 对于警方的这个处罚决定 , 他表示完全无法接受 , 随即 , 他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写上了“本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字样 。 因为 , 卓某认为 , 他此次行为并不是嫖娼 , 而是一夜情 。
卓某不服行政处罚 , 提出行政复议之后 , 很快 , 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 毫无意外地维持了朝阳分局的处罚决定 。
这也意味着 , 他拘留14天、罚款1500元并通知家属的处罚将被执行 。 对于这样的结果 , 卓某无法接受 。 因此 , 他决定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告上法庭 。

法庭在法庭上 , 卓某对于自己并非嫖娼而是一夜情给出了这样两条理由 , 一条是 , 与他发生关系的艾瑞莎有自己的职业 , 她是一名翻译 , 并非职业娼妓 。 在卓某逻辑里 , 既然不是娼妓 , 又何来嫖娼可言?
第2条理由则是 , 他自身并没有嫖娼的经历 , 所以 , 他也不是嫖客 , 自然 , 他的行为也不应该视为嫖娼 。
而且 , 卓还进一步申诉道 , 他与艾瑞莎是经过见面交谈后才发生关系的 , 两个人见面的时间还是七夕情人节 。 所以 , 两个人是一见钟情 , 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 他把艾瑞莎当成情人看 , 并非单纯的交易 。
甚至 , 卓某还给出这样的理由:当时 , 与艾瑞莎一起的还有更年轻更漂亮的芭芭拉 , 但是 , 他却并没有与芭芭拉发生关系 , 这证明他对艾瑞莎是有感情和爱慕之情的 。 因此 , 据以上理由 , 他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分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书 。
然而 , 卓某的这一切陈述都只是口头 , 他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 , 而公安局朝阳分局提供的证据不但十分完善 , 而且有卓某本人的陈述、亲笔供词 , 同案违法人的艾瑞莎的陈述 , 民警的证言、照片等确凿的证据 。
更何况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使用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的答复》中明确指出:


嫖娼 , 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 ,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 , 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
而很显然 , 无论是两人交易的事实还是警察提供的证据 , 都足以证明 , 卓某的这些行为就是嫖娼 , 属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所以 , 2009年3月24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卓某的起诉 , 卓某虽然不服 ,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但是 , 经过审理之后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仍驳回了卓某的上诉 , 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

其实 , 作为一个见多识广的大学教授 , 卓某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嫖娼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 那他为什么还一再挣扎申诉复议 , 甚至将公安局告到法院呢?
这一切 , 只不过是他对于行政处罚的严重后果无法接受的挣扎罢了 。 但是 , 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 , 这只是无谓的挣扎 。
试图通过文字游戏 , 将仅十几分钟的见面聊天当做有感情基础的一夜情 , 改变自己被处罚的决定 , 不但是侮辱大众的智商 , 其实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 。 而且后果显然也是自讨没趣 , 自取其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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