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房子遭暴力拆迁,与拆迁队产生冲突后,她持刀致1死6伤



江苏一女子房子遭暴力拆迁,与拆迁队产生冲突后,她持刀致1死6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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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子房子遭暴力拆迁,与拆迁队产生冲突后,她持刀致1死6伤】

江苏一女子房子遭暴力拆迁,与拆迁队产生冲突后,她持刀致1死6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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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需要 , 很多地方都大力拆迁了城市周末的老房子 , 可在拆迁过程中难免遇到钉子户现象 。 面对住户好说歹说都不肯走 , 有些拆迁方便会采取暴力拆迁的方式 , 比如说停水、断电、放狗、放蛇 。

甚至冲入钉子户家一通乱砸 , 深夜把熟睡的居民抬出强拆 , 结果这些行为导致了双方关系矛盾深化 。 还可能会酿出命案 , 2009年江苏宿迁便发生了这么一起案件 , 女子老宅遭暴力拆迁 。 与强拆者发生冲突后 , 她持刀致1死6伤 , 那么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处的呢?
伤人的女子名叫王某玲 , 被暴力强拆的房屋是她母亲李某英的住所 , 她们之所以不同意拆迁是认为给的补偿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 。 当时李某英住所周边的房价已经涨到每平米2600元 , 拆迁方却提出只给每平米600元的补偿 , 这差了可不是一点 。 如果答应 , 条件好的家庭可以用自家存款补上 , 条件差的家庭岂不是只能租房住 。

王某玲家便是后一种情况 , 她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 , 辛苦劳累一辈子也才有这么一套房 。 虽然说老人日后可能会跟着儿女住 , 老房子会空置在那儿 , 但也不能以这么低的价便拆迁出去 。 谁知拆迁方见他们不同意 , 负责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 , 竟暴力拆迁 。 带着众多拆迁人员去61岁的李某英家中 , 辱骂、威胁李某英及王某玲 。
砸坏了李家的玻璃 , 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 甚至动手殴打 。 王某玲报过警 , 但无济于事 , 只好将母亲接来自己家居住 。 然而袁某依然不放过他们 , 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将王家防盗门锁眼堵住 , 以致他们要从窗口爬进爬出 。 2009年5月30日 , 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家 , 要求“商谈”拆迁事宜 。

当时王家只有王某玲等五名女性在家 , 其中三人还是未成年 , 加上对拆迁公司此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 。 自然是不敢开门 , 袁某等人便一直在门外叫骂、砸门 , 无奈的王某玲只好叫来两个弟弟 。 王某玲弟弟抵达后与袁某等人发生争执 , 她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打起来 , 担心弟弟吃亏 。
随即从厨房拿起菜刀 , 便挤开防盗门朝袁某等人砍去 , 这场拆迁纠纷最终酿成了惨案 。 袁某猝不及防 , 颈部、头部被砍 , 当场死亡 。 另外六人也在争执中被她砍伤 , 虽然这件事的起因错不在王某玲 , 可她以暴制暴的方法也不值得提倡 。 事实上在面对暴力拆迁时 , 首先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 可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

实在不行再想别的办法 , 遗憾的是王某玲并未走法律这条路 , 选择了以暴制暴 。 结果是有理也变成没理 , 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 , 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 。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玲主观有杀人的故意 , 也实施了杀人行为 , 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王某玲对自己杀人的事实不持异议 , 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案发当时 , 袁某有严重过错 , 王某玲砍击他们的行为是为保护其合法的住宅权利 。 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 所以属于正当防卫 , 只是防卫过当 。

那么应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且她在事后等待警察抓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构成自首情节 。 一审法院认可防卫过当说法 , 不认可自首 , 因为自首的要求并非在家中等候处理 。 不过考虑到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还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27万元 。
这一判决并非最终结果 , 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 王某玲持刀往外冲时主观并无杀人的故意 。 她只是想威胁或造成一定伤害把拆迁人员赶走 , 不成想过了头 , 造成1死6伤的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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