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放置两把刀,威胁未成年少女,在车内分别与两名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



车内放置两把刀,威胁未成年少女,在车内分别与两名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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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少女吃饭 , 在车内放置两把刀 , 威胁少女 , 在车内与分别两名少女发生性关系 。 1998年出生的蒋某某 , 是一名农民 , 2021年5月2日这天凌晨 , 蒋某某与被害人孔某某、李某乙等人相约一起吃东西 。

蒋某某便驾驶汽车载未成年人孔某某、李某乙到蒙自市的一个美食城吃饭 , 其所驾驶的车辆内放置一把长刀及一把折叠刀 , 吃完饭到了凌晨3时多 。
蒋某某驾驶车辆将孔某某、李某乙带至蒙自市一个村的公路边用语言威胁孔某某 , 强迫孔某某在车内与其发生性关系 , 两个未成少女吓坏了 , 可是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 。
后蒋某某继续驾车行驶不慎将车开进公路边洋芋地内在车内蒋某某再次强行分别与孔某某、李某乙发生了性关系 。 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孔某某、李某乙因看到车内有刀害怕被伤害而未敢反抗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两名未成年少女未反抗的行为 , 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应该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 , 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暴力手段 , 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 , 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 , 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
胁迫手段 , 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 , 达到精神上的强制 , 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
其他手段 , 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
本案中的蒋某某所实施采用的是胁迫手段 , 孔某某、李某乙是两名未成年少女 , 在乘坐蒋某某车的时候 , 看到车内有两把刀 , 而蒋某某又是身强力壮的成年男子 。
在蒋某某第一次强奸孔某某时 , 就用语言对孔某某进行了威胁 , 强行与孔某某发生性关系 , 在第二次实施强奸行为时 , 因为车内有刀 , 两名少女也不敢反抗 , 被迫发生性关系 。 蒋某某使用的是胁迫手段 。
孔某某、李某乙并不想和蒋某某发生性关系 , 蒋某某使用胁迫手段 , 强迫二人发生性关系 , 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蒋某某真是禽兽不如 , 在封闭的车内 , 一次强奸两名未成年少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规定 , 应当从重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 , 蒋某某的刑期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进行处罚 , 检察机关对蒋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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