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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菜的名字叫什么?菜名里有没有“鱼”字?饭店服务人员在上菜的时候有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如果都没有 , 饭店就等着赔钱吧 。
“鱼中有刺 , 食用过程中要小心” , 这几乎是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 。 去饭店就餐是自由、点什么菜也是自由 , 倘若家长带着孩子去饭店吃鱼被鱼刺卡住喉咙身亡 , 饭店到底有没有责任?
我们不妨先看现实中发生的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8年11月某天 , 赵女士一行三人到大连市某烤鸭店就餐 , 三人点了一道菜 , 菜名叫作“烩年菜”;
“烩年菜”的主料是什么?不是东北人可能不知道 , 这道菜的主料是白菜 , 但是配料中有炸刀鱼 。
三人吃得津津有味 , 突然赵女士在食用烩年菜的时候被鱼刺卡住了喉咙;这可忙坏了饭店 , 主管亲自带着赵女士去医院取刺、检查 , 总算安然无恙了;就诊期间 , 赵女士先行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 。
从医院出来之后 , 赵女士找到饭店 , 让饭店承担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停车费 , 但是饭店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
虽然花费只有区区四五百元 , 放在谁身上都微不足道 , 但赵女士是个较真的人 , 在看到饭店拒赔的态度之后 , 一怒之下以饭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身体健康权为由将烤鸭店状告到了法院 。
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 , 互相指责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 , 法院在调查审理后裁决 , 饭店赔付赵女士医疗费、停车费共计455元 , 并向赵女士公开道歉 。
什么?吃鱼卡住了喉咙反而需要饭店承担责任?照这么说 , 以后哪家饭店还敢做鱼?不得赔到倾家荡产?
别急 , 其实这个案例较为特殊 , 法院的裁决完全合情合理 , 因为涉事饭店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 , 这才导致败诉:
错误一:“烩年菜” , 菜名中没有“鱼” , 但配料中却出现了带刺的炸刀鱼 , 而炸刀鱼作为配料出现在这道菜中又不是所有人都共知的常识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然饭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这是饭店的错误之一;
错误二:饭店在提供这道菜的时候 , 并未提醒赵女士一行三人“小心鱼刺” , 即未尽到提醒义务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 ,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饭店预示到了可能发生的风险但未警示消费者 , 这才导致赵女士的健康权遭到侵害 ,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综上两个方面 , 饭店在菜名中未体现“鱼” ,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上菜的时候未尽到提醒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 , 这才败诉 。
回归原题:大人带着孩子去饭店吃鱼 , 小孩被鱼刺卡住身亡 , 索赔60万 , 饭店有无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与上文的案例有互通性 , 但是又有其独特性 , 饭店到底有无责任、是主责还是次责 , 关键看饭店一方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有无过失:
1 , 假设所吃的菜品 , 标注的菜名中没有体现“鱼”字 , 那么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饭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 饭店在上菜的时候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是否做到了充足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是否在餐桌上摆放了“小心鱼刺”的警示标语?如果以上措施都没有 , 那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是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3 , 再就是孩子被鱼刺卡住之后 , 饭店是否履行了急救义务 , 是想办法帮客人取鱼刺、叫救护车还是置之不理 , 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饭店尽到了抢救义务 , 那么责任就相对小一些;
4 , 最后就是家长和饭店一方责任比例大小的问题 , 作为孩子 , 在饭店就餐 , 其作为未满18周岁的非完全能力行为人 , 家长应该尽到看管义务 , 责任不应完全归咎于饭店 。
综上4个方面 , 如果饭店在提供菜品和整个服务过程中尽到了“消费者知情权”、“安全保障义务”、“急救义务” , 那么事件对于饭店来说就属于“意外事件” , 饭店最多出于人道主义适当性的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赔偿 , 无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