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运营商|工信部: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 , 自2021年7月1日起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 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 , 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 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 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
二、在全国范围内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 , 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 , 减轻企业负担 。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 ,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办理 。
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 , 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 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指导 , 及时制修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推进有关电子证照归集应用 , 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 , 不断优化改革举措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 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 , 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
特此通告 。
【通信运营商|工信部: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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