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一柄双刃剑 , 关键看如何“舞剑” 。 强制“刷脸”又碰壁了 。 7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 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 根据该解释 ,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 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等 。 对于“刷脸”技术 , 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 在一些人看来 , 这是上天送来的“礼物” , 常规的查验身份、社会管理等工作费时费力 , 有了人脸识别技术 , 分秒之间 , 敏感信息尽在掌握之中 , 不仅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 更为以后“借鸡生蛋”奠定了基础 , 何乐而不为呢? 可是 , 对于一些被“刷脸”的人而言 , 人脸识别技术实在是让人膈应的东西 。 我的脸长在自己身上 , 别人居然想拍就拍 , 想用就用 , 如果不同意 , 竟然连小区大门都进不了 。 更要命的是 , 个人轨迹信息在“裸奔” , 给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 对于“刷脸” , 我们看到 ,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 不仅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强制“刷脸”属于侵权 , 还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 积极回应了公众重大关切和维权呼声 , 既举起了立法精神 , 也接住了“地气” , 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 当然 , 最新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 平心而论 , “刷脸”科技也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 不能一棒子打死 。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 符合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为维护公共安全 , 为公共利益等“五类情形” , 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 如此有利于发挥“刷脸”的正面效应 。 科技是一柄双刃剑 , 关键看如何“舞剑”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 规范了“刷脸”情形 , 消减了侵权之忧 , 在司法与现代科技的良性互动中 , 推动了社会进步 。 【舞剑|强制“刷脸”侵权 司法解释为黑科技打上法律“补丁”】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相关报道见05版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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