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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韩征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 , 与公众个人信息保护之间 , 如何找到平衡点?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为人脸识别技术明确了法律边界 。
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之一 , 近年来 , 人脸识别技术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 , 但在带来方便的同时 , 也引发公众对于信息泄露的焦虑和担忧 。 去购物 , 有商家悄悄对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进小区 , 有物业强制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为了避免个人信息被采集 , 有人戴口罩 , 有人戴墨镜 , 甚至还有人戴头盔 , 无奈的背后 , 谁来保护我们的“脸”?
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 , 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 , 一旦泄露 , 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 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 一段时期以来 , 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 , 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 , 实施窃取财产等犯罪行为 , 这些都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管敲响警钟 。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 , 民法典施行以来 , 截至6月30日 , 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192件 , 审结103件 。 “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审宣判 , 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 。 在此背景下 , 及时公布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当其时 , 也为强化监管和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 。
“刷脸” , 须恪守法律边界;保护 , 也应令出必行 。 公众期待着 , 规定中关于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 以及违反单独同意 , 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等要求 , 切实为公众个人信息的保护筑起“铜墙铁壁” 。
依法保护的同时 , 规定中也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 这也体现了对新科技依法应用、合规推广的鼓励 , 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
司法 ,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刷脸” , 要便捷更要安全 , 不可逾线!
【人脸|“刷脸”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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