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互金企业该如何给监管一颗定心丸?( 四 )

而对于互联网融资尤其是P2P,通过梳理其监管背景不难发现,P2P发展到目前监管对其的态度是:要么合规备案,要么强制退出。

事实上,当下的监管要求与P2P平台的内在需求存在着一定矛盾。监管定性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但从本质上来讲,所有P2P平台就是一个影子银行,实践中依然未能脱离信用中介的本质。

从政府对P2P强监管思路来看,政府担心的是互联网金融脱离政府控制,变得不可控。

同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逐渐呈现“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认定逐向收紧”、“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员工追诉面逐向收窄”、“P2P平台股权转让前后股东责任,老股东不承担新股东的责任”等刑事追责的趋势。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

那么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这样一个监管基本面有什么特点?在陈科军看来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更在意对互联网金融的“可控性”,是否整治、如何整治主要看是否可控与可控的程度;二是监管执法状态目前还未摆脱运动式的痕迹。

首先,在可控性方面,具体来讲,金融为国之重器,既然是重器,就必须得可控,如果不可控了,政府就要整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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