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铺盲道”:有标尺还需法规护航(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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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盲道”建设还需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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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仅仅提出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 , 由于缺乏细化的条款和强有力的实施办法 , 因此信息无障碍建设难以落实 。 这方面 , 大量国内外的实践证明 , 实行“国家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的运作模式是一种有效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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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飞表示 , “互联网盲道”建设国家标准是保障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重要途径 , 有了它之后 ,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 加强行政执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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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杨飞看来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有多条规定了政府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的义务 , “但这还不够 , 未来应考虑在立法中规定政府网站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对残疾人无障碍的技术改造 , 从而使残疾人能平等、便捷地获取和利用政府发布的各种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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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建议 , 政府采购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必须满足信息无障碍的标准 , 以此来推动企业研究和开发信息无障碍技术 , 实现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益 。 同时 , 可以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 , 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 , 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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