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让监管“长牙齿”,促使现金贷良性发展( 二 )

在实践中,如果现金贷平台采用“砍头息”方式,就应该认定真实的利率与其所声明的利率不符,从而构成虚假宣传或者欺诈。而现金贷平台收取的贷前咨询费、贷后管理费、信息服务费等名目,监管机构应该设定征收此类费用的正常上限,超出上限者就应该认定为变相的利息征收,从而也认定为对利率的虚假宣传或欺诈。而且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不能只下令严禁而不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还应根据此类行为的严重程度出台惩罚细则。监管也不能仅靠短期监管,而应建立稳健的常态机制,形成相应的沟通渠道,鼓励金融消费者举报欺诈、暴力催收等行为,发挥普通借款人参与治理的积极作用。

除了对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罚之外,监管部门还应采取措施鼓励并促进现金贷行业形成自律性的内部规则,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现金贷满足了部分存在旺盛需求的借款人,例如在校大学生及城市较贫困人口等,而且此类借款人往往经验与知识不足,这种巨大的需求以及从中牟利的空间往往刺激现金贷平台一心追求高额利润,忽略风险控制与坏账防范,于是造成一边是少数人骗贷,另一边是不少人被债务雪球压倒的行业乱象。由于一些现金贷平台不重视对借款人的审核和信用评级,违约率和坏账率比较高,而这反过来又导致贷款利率朝着畸高的方向狂奔,形成一种不良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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