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谁的“板蓝花”?62件商标归属成谜,正大集团旗下企业陷纠纷( 七 )

永诚典当方面告诉采访人员,期间,费维来也有上诉,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年19日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费维来向债权人偿还当金及利息等款项。因费维来拒不履行以上债务,其据此向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费维来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包河区人民法院准备依法启动对其名下商标专用权的处置程序。

对此,正大板蓝花公司显然并不认可。据永诚典当方面透露,2017年6月21日,正大板蓝花公司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称费维来已将名下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了他们,要求包河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并不予执行。与此同时,正大板蓝花公司还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相应的62件商标(正大板蓝花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撤回了其中两件商标要求确认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专用权归其所有。

《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拿到了关于这一案件的判决书复印件,内容显示,大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9月6日作出一审(2017)苏0982民初3505号判决,判令62件商标专用权归正大板蓝花公司所有。

据悉,2018年1月,永诚典当方面依法向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3505号判决。但2018年9月27日,大丰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永诚典当不具有起诉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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